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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记两次警告被除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代理公司出庭的代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5-03-31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陈某某与A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代理A公司的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我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申请人A公司的委托下依法出庭参加仲裁活动。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我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今天又通过参与庭审,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即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性,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是知晓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的。
第一,根据20111019日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书》规定,员工有义务遵守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等,并把这两项重要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同时,根据《劳动合同书》第N页内容,申请人在签署劳动合同书时,已经收到、阅读、理解并将一直遵守《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的各项规定。
第二、根据20101021日公司发给全体员工的《公司规定公布通知》,证实公司已通过内部邮件的方式将2010111日修订版的《员工手册》告知包括申请人在内每一位员工。
第三、根据2012614日由申请人本人签署的《正式警告信》亦能佐证申请人已知晓《员工手册》的内容,同时也印证了申请人认同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进行的处罚措施。
第四,根据2013615日由申请人本人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了公司是依照申请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其作出的解除决定,申请人的签字行为本身也是对公司适用解除原因的认可。
以上四点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是申请人所知晓的,员工手册的各项规定是明确和具体的,没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公司在适用规章制度对申请人做出处理决定时经由公会同意,是经过民主程序的。
二、申请人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被申请人曾于2012614日以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对申请人予以警告处分,该警告处分决定经过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却在2013616日随同其妻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对其公司领导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该部分事实有3名当事员工及5名旁证人员的书面证明,又有派出所两名办案民警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还原了事情经过,载明申请人因上述恶劣行为对当事人员进行了诚恳道歉,但申请人造成的恶劣影响无法挽回。若仲裁庭认为以上证据仍不足以证明申请人错误行为发生的事实,被申请人恳请仲裁庭调取当日派出所民警的出警记录,事件真实经过便可知晓。
三、公司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申请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根据《劳动合同书》第N条的规定,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则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关于何种情况将被视为“严重”,相关举例将被规定在《员工手册》或其他公司政策中。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在符合章节规定的条款下,公司有权立即解雇员工。同时,《员工手册》列举了公司有权立即解雇员工的情形,包括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内,寻衅滋事、非法骚扰、打架斗殴或对其他人暴力威胁的;一年内累计收到两次书面警告的。以上两项规定满足其中一个,公司即有权立即解雇员工。被申请人已经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违反员工手册规定的情形,单凭此项规定即可立即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同时,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在申请人违反规章制度时将受到纪律处分,公司有权经过相应的程序对申请人做出包括书面警告乃至立即解雇的处罚措施。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错误行为再次作出了警告的处分,申请人在一年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被申请人有权立即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据此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在做出解除决定前已经会同工会,取得了工会的同意,经过了相应的民主程序,且申请人已经在书面《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签字确认,被申请人也已经履行了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关系后的后续法律义务。故恳请仲裁庭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正裁决,以维护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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