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近亲属、员工做代理人需提交哪些材料?
针对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
1.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该项规定当无争议。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关于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位于本辖区内的规定。对此,《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司复〔2002〕12号)规定,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3.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可以到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申请开具。
4.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5.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