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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31    作者:王飞谭律师
近段时间以来,有不少客户向我咨询在一个单位工作满十年了能否辞退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怎么回事等问题,在解答过程中发现有不少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着误解,作为法律工作者,本人觉得有必要在此作一些解释。
一、首先是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经签订,不得解除。因此,会出现劳动者千方百计地想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千方百计想摆脱无固定期限这个“终身包袱”。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时间,指的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长短不能确定。一旦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能解除。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得十分清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劳动者需要提出或者同意续签。
四、如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
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还有疑问,可直接电话联系本律师(1380221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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