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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1-09-05    作者:110网律师


主持人:有位观众朋友问了这样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他自己亲身遇到的问题,他在一家公司已经工作了有三四年的时间,那在头两年的时候,领导看他表现不错,每年年底的时候呢,说你表现不错我给你发个年终奖,会给他一笔钱作为年终奖,但是在去年年底的时候呢,其他人都有年终奖,但是他没有,领导说,那你今年的工作不是特别好,年终奖就不给你了。他说,以前我每年都有,凭什么今年别人都有,就我没有?然后他就起诉到了法院,当然是先经过了仲裁,然后起诉到了法院,不管是仲裁还是法院,都没有支持他主张年终奖的这个要求,也就是说,他都败诉了,他就想问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因为前两年都给他发了,就去年没就没给他发,而且去年别人都有就他没有,他就想问:为什么会败诉?

律师:这位观众的问题特别常见,尤其是在这种年终岁尾的时候,关于年终奖的问题,关于十三薪的问题,和单位之间的纠纷现在很多。
 
主持人:您提到的十三薪是什么概念?
律师:十三薪其实和刚才主持人提到的年终奖其实是一个概念,一般单位正常是十二个月,每个月发工资应该发十二次工资,但是很多单位呢,都是说到了年终时,多发一个月工资,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十三薪,和年终奖基本是一个概念,某些员工和单位之间发生一些纠纷,单位以这个员工某些方面表现不好甚至是个别领导和个别员工的个人恩怨就不给发这个年终奖或十三薪,由此发生争议,但是通过我们初步的统计上来看,就是很多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时候,一旦走上这种诉讼途径,都承担了一个很不利的后果,原因是什么呢?就是劳动者在签定合同的时候,没有尽到这个注意义务,就是没有很好的把这个合同签订下来。
 
主持人:这怎么又和合同牵涉上关系了呢?我们刚才一直在说年终奖的问题,那我前两年都发了,而且今年其它员工也都发了,为什么不给他发?
律师:因为年终奖不是一个法定概念,也不是单位法定应该向员工支付的,它不像工资一样,说应该按月支付,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加班了,应该给加班费,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一些项目,但是关于年终奖,法律并没有规定。
 
主持人: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要发年终奖。
律师:是这样的,而年终奖更多的体现在一种约定的项目上,你比如说,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当中,明确约束了说单位应该发十三薪,到年底的时候,都发一个月工资,或者是明确约定了单位在年终时,应该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如果再明确数额的话,这个时候,就是双方的一种约定义务。
 
主持人:那也就是说要在合同里约定上发年终奖。
律师:对,如果约定了这种义务了,那单位再以各种理由拒发就没有依据了,这个时候,像刚才案例当中的这位观众,如果要是有这种约定,单位不发,然后再向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年终奖的权利,我想这个结果肯定是不一样的。
 
主持人:刚才我的描述可能没有描述清楚,他也一直都在说,说是前两年的时候,也说领导说、口头说,说你表现不错,我给你发年终奖,也都是很随意的,当然合同里面可能确实没有体现出来。
律师:对,口头约定我们严格来说也是有效的,但是一旦发生诉讼,在另外一方否认的情况下,这种口头约定从证据规则角度来讲,对劳动者很不利,如果有一个书面约定,双方都签字认可了,那想否认都是很困难的事情。
 
主持人:也就是说最好是把年终奖的这种情况是写入到合同当中去。
律师:是这样的。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关于年终奖的问题,其实在前几期的时候,我们也曾经提到过,但是就现在来讲的话,还是希望观众朋友们注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说单位有年终奖或者说十三薪的情况,那么一定要记得要写入到劳动合同当中来,否则的话,没有合同依据,那你很难来主张这个年终奖。
律师律师,既然您刚才提到了像年终奖的这种约定应当是写入到劳动合同当中来,那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讲,是非常关键的一个合同,而且里边的内容具体怎么来签,那您能给我们的劳动者出一主意吗?
律师: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司法实践当中确实是存在很多争议,很多时候,劳动者都承担了一个不利的后果,究其原因更多的还是劳动者没有很好地签署自己的劳动合同,其实关于签劳动合同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方面很多,第一方面需要注意劳动合同的主体问题,是哪个单位和员工鉴的问题,心里要清楚。
 
主持人:也就是说,你给谁打工,你跟谁工作要搞清楚?
律师:对,但实践当中签合同时,劳动者很多时候处于弱势,单位拿了一份劳动合同让员工来签署,员工可能没有机会或者没有仔细去看这个合同的条款也没有看清楚这合同的甲方是谁,只乙方处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就交给了单位,自己也没有向单位索取一份,那么在打官司时就出现了问题,我们以前遇到过一个纠纷,是关联公司,一个老板名下有两个公司,劳动者究竟给哪个公司工作,他自己也搞不清楚,在发放工资的公司主体和缴纳保险的公司主体与他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这个公司主体很混乱,很多公司都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三块牌子更多,劳动者发生争议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用人单位是哪个呢?
 
主持人:像这种情况,签合同的是一个,发工资的是一个,缴纳社会保险的又是一个,到底应该以哪个为被告起诉呢?
律师:像这种情况实践当中一般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者在签署自己的劳动合同当中没有看清楚劳动合同的主体,也就是说甲方的名称,可能签的是甲方,但告的是乙方,在诉讼过程中,单位完全可以说乙方和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能费了很多很长的精力找律师,最后发现自己的主体告错了,浪费了自己的时间。
 
主持人:告错人了。
律师:对,告错了主体,浪费自己的时间、精力,花去了额外的律师费用,反过头来再告正确的时候,也许连时效都超过了,那就维护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主持人:这一点非常关键,观众朋友们,刚才律师律师给大家介绍了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第一步要确定好是谁在跟你签劳动合同,所以说,一定要仔细的看合同,看一看甲方到底是谁,谁来给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在日后的工作和领工资以及缴纳社保的时候,也要尽量注意,如果是一套人马或者几块牌子这种情况时,要注意核对跟你劳动合同的一方是否为给你发工资的,是否给你缴纳社保的,我们认为应当把签订合同、缴纳社保和给发放工资这几个主体作为一个主体,也就是说最好是在一家公司里边做三件事:签合同、领工资、缴纳社保。最好是在一个主体里边,这样的话,如果发生了纠纷,你在起诉时才不会发生告错人的这种情况,才不会发生因为你告错人而得不到保护的这种情况。
律师律师,刚才我们谈到了主体,那还有什么其它可以注意的地方?
律师:比如重要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劳动者在签署合同时关于劳动合同期限这一个条款没有认真看。
 
主持人:就一年两年。
律师:对,但是可能劳动者给你说的是,我们跟你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口头是这样的,但你也没有仔细看清楚这个条款,签字了,合同交给单位了。我们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单位拿出来的合同写的不是无固定期限而是一个一年期限,单位以到期不和劳动者续签为由,就终止了这份合同,劳动者当时就很差异,说我明明签的是无固定期限,怎么就成了一年期限呢?在法庭上,单位拿出这份证据的时候,法官问这个字是否为劳动者签署?劳动者说字确实是我签的,但合同条款、合同期限我没有看,或者我当时记得不是这样的。但又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来,最后承担了不利的后果。
 
主持人:实际上,一是要关注一下劳动期限到底是多长时间,再一个要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的核对,每一页都要仔细看看,而且自己要保留一份。
律师:对,是这样的。
 
主持人:您提到,法官问说签字是否为劳动者的。劳动者说我可能就在最后一页签了字,之前的内容,单位想怎么打就怎么打,这种情况该怎么避免?
律师:建议劳动者一定要在签署合同时,第一要仔细看清楚,不要只是签字,第二在签完合同之后,要向单位索取一份劳动合同,这样的话,一旦发生纠纷,自己的这份合同如果和单位那份合同不一致,那单位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自己手里没有劳动合同,而一般的劳动合同的最后一个条款,都会写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劳动者手里没有,单位说你说手里你不拿出来,但也是和我这一样的,劳动者手里又没有其它相反的证据证明单位是作假或者后补的合同,那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很大。
 
主持人:那是否可以建议劳动者在签劳动合同时,采取两种途径:一是每页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二是要求单位盖上骑缝章。
律师:这种建议很好,但实践操作中这样签的比较少,如果这样签了,确实是非常有利于劳动者的保护,所以劳动者如果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
 
主持人:也就是说,一是要看一下合同条款,而且合同自己要留一份,二是如果有条件,可以在每页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至少这样能够证明单位手里保存的那份合同上面,每一页都有我签名,至少不会中间抽出一页然后换一页进来,不会发生改变的情况。
律师:对,是这样。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还是要提醒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核对合同条款,而且在签完字之后,最后是能够在单位盖完章和您签完字之后自己留一份合同在自己的手里,这样对你比较有利,如果条件允许,您也可以在每页上签上自己的名字,避免以后发生纠纷时单位作假。
律师律师,刚才我们谈到了合同主体的问题也谈到了合同期限的问题,那还有什么其它需要我们劳动者这方注意的情况?
律师:还有一个也是劳动者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问题,尤其是工资约定条款为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
 
主持人:工资有什么好约定的,只是说一个月多少钱,什么时候发就完了。
律师:对,是这样的,通常我们在面试求职时,单位都会在口头上明确跟劳动者说我们工资是多少钱,可能是一个比较高的待遇。比如常见的单位口头跟劳动者约定月工资是8000块,但在签合同时,单位拿出了一个版本,这个版本是单位通用的版本,合同上写的不是8000块,有其它的一些表述,这里边的陷阱对于劳动者来说很可怕了。
 
主持人:也就是说不是简单理解的那样,一个月多少钱,然后什么时候给钱就行了,这之前可能有其它的一些猫腻或者一些陷阱。
律师:对,比如说有些单位将工资结构进行了区分,口头约定是8000块,但拿来合同有的表述是:基本工资1000块,其它是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或者是根据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不写成8000块,有这样表述的,也有一些单位说,基本工资是1000块,绩效考核工资是7000块,但是这7000块是不确定数,要根据你完成的任务量来确定表述,我们见到一些单位,每每发工资时,就给他发1000块钱,另外7000块就以各种理由,比如你没有完成任务等其它理由不予发放,到头来,劳动者可能兴冲冲的从上一家单位离开,认为找到了一个好的工作单位,但合同又这么来签署,一旦和个别领导或者单位有一些小纠纷时,单位就用这种理由变相的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对于这种情况比较多。
 
主持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应当怎么来签订这个合同?
律师:在签署时,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怎么约定就怎么写,比如说8000块,就写明白是8000块,但如果单位非要执行绩效考核制度,建议劳动者一定要索取一个很明确的绩效考核任务,或者指标。
 
主持人:也就是说,可以有这种绩效考核,基本工资1000块,基本考核工资7000块,但绩效考核工资什么算我达标,什么算我不达标,也得明确告诉我,别回头说到月底发工资时,说你这个月没达标,自己都不知道什么样的算达标,结果你告诉我说没有达标,这样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
律师:绩效考核制度本来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很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在想办法推进,想办法实行这个制度,但也有一些小的单位,比较恶意的单位也以绩效考核制度为名,但实质上没有绩效考核制度,名义上有。
 
主持人:也就是说以绩效考核为明,行不给工资之实。是这样吗?
律师:所以说,我们建议劳动者在签署合同时,对于报酬部分,因为这是劳动者最关心的,付出劳动,拿到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一件事,一定要予以关注。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刚才律师律师的介绍,我想非常重要的,因为所有的劳动者来讲,报酬对他都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来看,如果很简单,当时跟您谈的是一个月8000块,而且合同上也写了一个月8000块,那我想这是一个比较稳妥的一个办法,如果说,里面出现了其它的表述,比如绩效考核、效益工资什么样的,这类的表述请您注意,要看一看你是否知道自己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达到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拿到全额的工资,我建议观众朋友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而且尽量地要求单位给你一个明确的说法,最好是双方书面人嫌疑绩效考核的一个标准,让单位签上字,你也签上字,作为一个合同附件,这样,对您的保护可能更有利一点。
律师律师,工资、劳动报酬对于一个劳动者来讲,是重之又重的,我们每个劳动者都非常关心这一点,除了像你刚才讲的利用绩效考核为名,实际上不给全额发放工资,除了这种情况之外,还有什么需要我们劳动者额外注意的?
律师:关于工资发放这方面,我们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事项需要劳动者注意,尤其是对于用现金方式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当中可能没有明确约定你的工资待遇,有些单位的工资待遇是这么写的:劳动者每月支付的工资数额约定:写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了这样一个表述,这是法律的一个规定,但实质上并没有明确约定工资待遇。
 
主持人:等于说劳动者都不知道这个月能拿多少钱?
律师:对,合同是这么签的,但实际发放工资时,单位采取现金发放的方式。我们遇到这个案例,说这个人口头约定工资每月是1万,合同写的是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发放时是每个月分两笔现金领取的方式,第一笔发2500块钱,第二笔发7500块钱,做两张工资单,每月10号发2500元,每月20号发7500元。
 
主持人:那不是挺好,一个月领两回工资,而且1万块钱也都领到了。
律师:对,正常来说这样没什么问题,但一旦打官司,我们遇到的这个单位就是公司在双方关于工资标准问题时产生了争议,劳动者说,我的工资标准每月是1万块钱,实质上也是领到了,所以,我在主张我的经常补偿金时,都按照1万块钱来主张,但单位为了减少他的这种损失,在庭上不认可劳动者的这种说法,说其工资待遇只有2500块钱每月,双方产生了很大的一个差距,关于双方在质证阶段劳动者就说,劳动者手里没有证据,因为他是现金领取的。
 
主持人:不像是通过银行打卡。
律师:对,而单位拿出来2500块钱,也就是10号发的这张单子,并且让劳动者签字。他的待遇是2500块钱每月,而不是劳动者主张的1万块钱每月。劳动者说,不对,我们每个月发两次工资,还有一张工资单也有我签字,是7500块钱,但单位没有拿出来。单位对于这种说法也否认,说其没有第二张工资单,单位也正,但劳动者不认可单位的证据,而又没办法提出相反的证据,造成最后有一些案例我们见到的经过仲裁、经过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最后都确认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每月就是2500快恰。从本质上来说,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主持人:我本来以为这种情况没什么问题,10号先给你2500块钱,花的差不多了,20号再给你7500块钱,我觉得是挺人性化的一种表现,结果还有背后这种的设计在里面。劳动者能够从这个案例里吸取哪些教训。
律师:其实又回到刚才老生常谈的问题,在签署工资待遇时,一定是怎么约定怎么签署,如果这位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在劳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是1万块钱,即便单位通过现金发放的方式,那么也没有问题,所以说,签署劳动合同条款非常重要,当然如果有一些单位,这个单位合同就不是这么签的,就是很模糊,如果能留下其它证据也是很好的,比如说通过现金发放的方式,我们的工资卡里每月就是1万块钱,这也很好。
 
主持人:您刚才讲,如果通过现金发放的话,那怎么来保护自己呢?
律师:通过现金发放方式,建议劳动者向单位索要工资条。
 
主持人:也就是说,我领工资,要签字,同样单位也要盖个章给我一个。
律师:单位盖章或者由财务人员或者其它的负责人员签字,说明我的工资结构情况,也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刚才律师律师的介绍,我想每位观众朋友应当引起自己的注意,实在是没有想到,一个单位在发放工资的过程当中也会这么多的门道,先发2500块,再发7500块,回头你们诉讼的话或者产生了纠纷,那他只认可这2500元,从而导致你领取的经济补偿标准整体是下滑了,那么我们也希望观众朋友们能从刚才的案例里学到一些东西,如果你是按照现金的方式来领取工资的话,最好在每次领取的时候,要求单位给你一个工资条,而且这个工资条最好是单位要签字、盖章的,要么是单位盖上公章,要么是财务章,要么就是单位的财务人员或者是负责人员,在上面能有一个签字,这样就能够证明你每个月在单位所领取的工资是多少,而且把工资条要保管好,这是你能够保留的一个证据,如果说一旦发生了纠纷,那么你有举证的能力了,就能够证明你每个月领多少钱,这样单位也就没有办法说你每个月领的不是这个钱,而是那个钱,他随便造一个证据出来导致你的利益受到损害。
律师律师,那我们刚才谈到了工资问题,你也给我们介绍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能够让观众朋友们学到东西的一个案例,就像我最开始问的案例一样,观众朋友的年终奖问题,如果年终奖在合同里面体现出来,作为劳动者应当要注意哪些地方?
律师:除了刚才我们提到的通常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外,我们提到的主体,我们提到了劳动合同期限,提到了工资待遇,往往还有双方协商的一些其它条款,单位在提供的劳动合同版本当中,有一个其他其他往往是高于法律规定之外,但又为了吸引人才口头承诺给你的一些待遇,比如说刚才主持人在开头提到的年终奖问题,提到的十三薪问题,当然我们还常见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还有一些单位给额外的旅游报销等等超过法律规定标准之外的一些福利单位。
 
主持人:有的单位可能给报一些供暖费什么的。
律师:对,最好都能够在这个其他条款中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避免口头的约定,到时候一旦发生争议,单位又予否认的情况发生。
 
主持人:也就是说,别口上说给我这,给我那,对我怎么样,最好还是落在字面上,在合同里边约定上。
律师:对,劳动者都以为单位每年这么做,都给我报销取暖费,发放年终奖,发放十三薪,今年就不发放,就有问题,其实这种思考问题的是本身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单位每年都做,但不是一种约定义务,也不是一种法定义务,如果不发,再主张时,都是没有依据的,没有合同约定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那都可能无法得到主张。
 
主持人:也就是说单位福利待遇甭管有多好,都给我写合同里,要不然很有可能是不作数的一个约定,今年我是发了,但由于合同里面没写,明年就不发给你,不发给你,人家也是合情合法的。
律师:合同约定还有像书面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这种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也都可以作为依据。总之,最好有一个书面的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节目一开始时就谈到了年终奖的问题,刚才律师律师也给大家提了一个醒,年终奖也好,福利待遇也好,甚至说给你报销上网费、取暖费的这些待遇,最好是能够写到劳动合同里,如果没有在劳动合同里体现,最好是看看公司的章程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里是否有所体现,最好有一个书面的记载下来的一个证据材料,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或者他不给报供暖费了,不给你发年终奖了,这个时候你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而且一般来讲是不会败诉的。如果说你连这些证据都没有,任何书面的东西都没有,合同里面没写,规章制度里面没有,公司领导只是口头上说我每年要给你报销取暖费,每年要给你发多少年终奖,这种约定在法院里面是不会得到认可的,除非我们的这位单位领导是一个君子,他会在法庭上承认我说过这些话,非则,那您是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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