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私自拔管导致患者意外死亡医疗纠纷案例
护士私自拔管导致患者意外死亡医疗纠纷案例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件索引】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护士拔管有无过错,如果有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如何。
首先,护士拔管存在过错。护士张**拔出置管,不属于 “紧急情况”。该管出现缝线脱落不是刚发生的,并且也没有出现危急刘**生命、健康的任何严重后果出现,具有拔管指征,但不属于医生不在护士可以处置的 “紧急情况”。涉及到深静脉留置拔管需要医生的医嘱行为。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次,患者的死亡原因问题。患者因拔管突发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一般情况下,拔管压迫止血是不会产生明显的副作用和生命危险的问题。属于风险非常极低的,无需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行为。但是分析死亡原因应该和操作有关。死亡原因叶春红律师认为,不外乎两种,一种是操作过程中,未注意封闭性,心脏舒张期漏气吸入了空气导致“空气栓塞”;一种是压迫过度导致颈动脉迷走神经兴奋,特异体质导致心跳骤停或神经源性休克。这两种与拔管关联的情况都是由于护士的操作问题导致。但是由于未做尸检。死亡原因仍然不排除其他原因。另外上述意外,并非不可以治疗,大部分经过抢救仍然是可以从死亡线上拉回来。但是结合医疗机构的疏忽和患者自身高龄、心脏疾病等,抢救并未成功。
再次,关于参与度,结合患者的高龄、心脏疾患;医疗意外的发生率;护士的违法恶劣性质;抢救补救措施等综合认定医疗机构承担60%的责任。比较公正。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要随便妄信医疗机构推卸责任的说法,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协助分析处理,参与鉴定和法院审判,从而得到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和判决结果。
【案情经过】
2014年3月11日16时5分,死者刘**因“上腹痛半天”入被告外三科治疗。诊断为:胆总管结石伴急性胆管炎;急性胆囊炎;肝内胆管结石;心律失常;急性胆源性胰腺炎。当日转入内四科予以消化内科治疗9天好转,于3月21日转回外三科手术。3月29日在手术室于左桡动脉穿刺并置管测压及右颈内静脉穿刺并流管,9时50分,在全麻下行胆囊切除+胆道镜探查取石+T形管引流术后,于11时50分带管转入ICU病区治疗。麻醉苏醒后于3月30日转回外三科。手术后恢复较好,于4月3日遵从医嘱进食半流质饮食。4月4日晨10时许,刘**在床上早餐流质食油茶,护士张**带液体来输液时,拔出了刘** 右颈部血管留置管,刘**当时便诉头昏,随后发生气促,呼吸困难,面色青紫,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4月4日11时15分宣告死亡。原告认为刘**的死亡完全系被告工作人员拔出右胫部血管留置管不当所致。双方为此产生争议,经协商共同委托四川民生法医学鉴定所对刘**尸体作解剖、病理检验。鉴定结论为:1、刘**系胆囊切除术后医疗中拔出右胫内静脉置管压迫止血处置不当突发神经源性休克致心跳、呼吸骤停猝死;2、拔管后压迫止血的处置不当医疗过错行 为发生;3、医方过错行为发生的医疗意外死亡构成直接因果关系,约占60%参与度。鉴定结论出来后,原告方经与被告方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请求赔偿。
【法院调查】
2014年3月11日16时5分,死者刘**因“上腹痛半天”入住被告的外三科治疗。诊断为:胆总管结石伴急性胆管炎;急性胆囊炎;肝内胆管结石;心律失常;急性胆源性胰腺炎。当日转入内四科予以消化内科治疗9天好转,于3月21日转回外三科等待时机手术。3月29日,在手术室于左桡动脉穿刺并置管测压及右颈内静脉穿刺置流管,9时50分,在全麻下行胆囊切除+胆道镜探查取石+T形管引流术后,于11时50分带管转入ICU病区治疗。麻醉苏醒后 于3月30日转回外三科治疗。手术后恢复较好,于4月3日遵从医嘱进食半流质饮食。4月4日上午10时许,刘**在床上吃早餐流质食油茶,护士张**带液 体来病房输液,发现刘**身上的中心静脉置管松动、脱出,为避免意外发生,在病房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拔出了刘**右颈部血管留置管,拔出后用棉签交由病员 家属压迫拔出点(穿刺点),拔出后刘**便诉头昏,随后发生气促、呼吸困难、面色青紫等,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4月4日11时15分在病房宣告临床死 亡。住院25天,发生后医疗费19600.76元,原告方自付医疗费7576.51元,其中拔管后抢救费用为119.18元。
【医疗鉴定】
2014 年4月10日,原告亲属魏光华和被告共同委托四川民生法医学鉴定所对刘**作死亡原因和因果关系鉴定。2014年6月17日,鉴定机构作出川民司 (2014)病鉴字第1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认为,刘**因胆囊切除术后拔出右胫内静脉置管压迫止血处置不当突发神经源性休克致心跳、呼吸骤停猝死;医方拔管后压迫止血中的处置不当医疗过错行为发生;医方过错行为与刘**死亡构成直接因果关系,约占60%参与度,刘**因心、肺患有疾病,与 其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约占40%的参与度。原告、被告各支付鉴定费6000元。诉讼中被告申请鉴定人出庭,支付鉴定人出庭误工差旅费5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医疗机构承担60%的责任。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护士拔管有无过错,如果有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如何。
首先,护士拔管存在过错。护士张**拔出置管,不属于 “紧急情况”。该管出现缝线脱落不是刚发生的,并且也没有出现危急刘**生命、健康的任何严重后果出现,具有拔管指征,但不属于医生不在护士可以处置的 “紧急情况”。涉及到深静脉留置拔管需要医生的医嘱行为。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次,患者的死亡原因问题。患者因拔管突发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一般情况下,拔管压迫止血是不会产生明显的副作用和生命危险的问题。属于风险非常极低的,无需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行为。但是分析死亡原因应该和操作有关。死亡原因叶春红律师认为,不外乎两种,一种是操作过程中,未注意封闭性,心脏舒张期漏气吸入了空气导致“空气栓塞”;一种是压迫过度导致颈动脉迷走神经兴奋,特异体质导致心跳骤停或神经源性休克。这两种与拔管关联的情况都是由于护士的操作问题导致。但是由于未做尸检。死亡原因仍然不排除其他原因。另外上述意外,并非不可以治疗,大部分经过抢救仍然是可以从死亡线上拉回来。但是结合医疗机构的疏忽和患者自身高龄、心脏疾病等,抢救并未成功。
再次,关于参与度,结合患者的高龄、心脏疾患;医疗意外的发生率;护士的违法恶劣性质;抢救补救措施等综合认定医疗机构承担60%的责任。比较公正。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要随便妄信医疗机构推卸责任的说法,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协助分析处理,参与鉴定和法院审判,从而得到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和判决结果。
作者:叶春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