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护士非法行医,患者注射药物半小时后猝死医疗纠纷案例
诊所护士非法行医,患者注射药物半小时后猝死医疗纠纷案例
【案件索引】作者:叶春红律师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医疗机构护士非法行医及诊疗措施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是否有过错以及参与度如何。
医疗机构护士行医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其行为存在过错无疑。在诊疗上,没有了解患者的相关病史;没有做相关体格检查;没有做出病情诊断;在没有确定患者是否具有抗生素使用指针的情况下,违反常规使用抗生素;用药选择使用了对于患者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慎用的药物;药物配伍违反配伍禁忌;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等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患者猝死,死亡原因不明。综合患者的体质,认为患者主要原因缘于自身疾病猝死的可能性较大,但不能排除用药,导致特异体质共同作用引起。患者患有心脏和肾脏等多种疾病,本身具有突发猝死的可能。用药虽然不合理,但是一般情况下,该用药配伍不至于导致患者猝死。在实际临床当中有很多非正规医院医生配伍安痛定、洁霉素(林可霉素)、病毒唑(利巴韦林)。出现明显副作用的可能性很小。但是该诊所,使用上述药物的必要性不大,如果正常诊治,做出进一步检查或做出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医嘱。上述药物一般是不会使用的。所以,诊所的错误诊疗行为导致患者使用上述药物,而上述药物的特异反应或相关副作用与患者患有的危重疾病共同所致猝死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医疗机构存在责任,
综合医疗机构的过错,结合患者自身疾病,法院判决医疗机构承担30%的责任是合理的。
最后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应当及时复印封存相关病历资料。收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及时聘请专业医疗律师进行诉讼和鉴定。
【案件经过】 作者:叶春红律师
原告张**与死者杨学民系夫妻关系,婚生一子原告杨**。杨学民的父母均已死亡。杨学民患有糖尿病肾病;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CND5 期);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2013年4月30日下午,杨学民因感冒在被告诊所就医,当时被告诊所医生姜**未在,由护士孙琼为其诊治。被告诊所为其注射 安痛定2ml,洁霉素2ml,病毒唑1ml。被告诊所治疗后,患者杨学民经瓦房店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为2013年4月30日。杨学民死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被告给付原告安葬费20000元。
2013年8月26日,瓦房店市卫生局作出关于投诉人张**反映姜**内科诊所行医有关问题的答复:认定护士孙琼为患者诊治属于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治活动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对被告诊所罚款2900元整,同时责令被告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医疗鉴定】 作者:叶春红律师
在本案诉讼中,被告诊所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请求事项如下:1、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内科诊所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司法鉴定。 2、申请人****诊疗行为与杨学民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本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14 年10月27日,**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2014)医临鉴字第591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做如下分析认定:(一)诊疗行为:姜** 内科诊所未能提供对杨学民诊疗病例及用药处方,护士孙琼为患者杨学民诊治属于从事本专业之外的诊疗活动,存在医疗过错;(二)合理用药:安痛定不得与其他药物混合注射,体弱者慎用。洁霉素:患有严重基础疾病的老年人易发生腹泻或假膜性肠炎等不良反应,用药时需密切观察。病毒唑:严重贫血。肝功能异常者慎 用,不推荐老年人应用。姜**内科诊所对杨学民所用安痛定的剂量未超过一日用药剂量,但属于慎用。诊所未确定病情时就给患者用抗菌药治疗,违背了抗菌药合 理用药原则,存在抗菌药品等不合理的医疗缺陷。(三)因果关系:根据病史记载,杨学民患有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CKD5期);糖尿病肾病;心理衰竭等多 种疾病。因无尸检报告无法明确杨学民的死亡原因。姜**内科诊所未能提供对杨学民诊疗病历及用药处方,难以了解患者杨学民就诊时的病情及给药途径,存在抗生素使用不合理的医疗缺陷,难以完全排除姜**诊所的诊疗行为及用药与杨学民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姜**内科诊所对杨学民诊疗行为存在不能提供病 历及用药处方,抗生素使用不合理,护士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行为的医疗过错,难以完全排除姜**内科诊所的诊疗行为及用药与杨学民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对沈 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过开庭质证,原告表示无异议,被告对鉴定意见表示有异议,请求法院另行委托北京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诊所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被告诊所的诊疗行为与杨学民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并申请对被告诊所的诊疗行为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后又申请撤回对 过错参与度的司法鉴定。
【法院判决】 作者:叶春红律师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 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关于被告诊所对杨学民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被告诊疗行为与杨学民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已经司法鉴定加以确认。司法鉴定意见是被告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且被告诊所的诊疗行为及用药与杨学民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该鉴定意见。被告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 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依据该项规定,被告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鉴定存在上述法定情形。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准许。对**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应予确认的采信。法院认定被告对杨学民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告诊疗行为与杨学民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杨学民在被告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二原告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确认 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为宜。二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死者杨学民死亡时59周岁,应按20年计算,其赔偿金标准依据2013年**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7539元/年计算。被告应当承担的死亡赔偿金为27539元×20年×30%=165234元。对原告请求的丧葬费,在杨学民死亡后,原、被告于2013年5月1日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给付原告丧葬费20000元。此款已履行,法院应予确认有效。现原告再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法院 不予支持。被告在本案诉讼中撤回对原告诊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的申请,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法院应予准许。对被告提出2013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以后出现任何情况,双方均不予追究”的条款,表明原告已放弃了诉讼权利的抗辩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依据该项规定,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 5月1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中的“以后出现任何情况,双方均不予追究”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被告上述抗辩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未予支持。
【律师点评】 作者:叶春红律师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医疗机构护士非法行医及诊疗措施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是否有过错以及参与度如何。
医疗机构护士行医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其行为存在过错无疑。在诊疗上,没有了解患者的相关病史;没有做相关体格检查;没有做出病情诊断;在没有确定患者是否具有抗生素使用指针的情况下,违反常规使用抗生素;用药选择使用了对于患者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慎用的药物;药物配伍违反配伍禁忌;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等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患者猝死,死亡原因不明。综合患者的体质,认为患者主要原因缘于自身疾病猝死的可能性较大,但不能排除用药,导致特异体质共同作用引起。患者患有心脏和肾脏等多种疾病,本身具有突发猝死的可能。用药虽然不合理,但是一般情况下,该用药配伍不至于导致患者猝死。在实际临床当中有很多非正规医院医生配伍安痛定、洁霉素(林可霉素)、病毒唑(利巴韦林)。出现明显副作用的可能性很小。但是该诊所,使用上述药物的必要性不大,如果正常诊治,做出进一步检查或做出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医嘱。上述药物一般是不会使用的。所以,诊所的错误诊疗行为导致患者使用上述药物,而上述药物的特异反应或相关副作用与患者患有的危重疾病共同所致猝死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医疗机构存在责任,
综合医疗机构的过错,结合患者自身疾病,法院判决医疗机构承担30%的责任是合理的。
最后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应当及时复印封存相关病历资料。收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及时聘请专业医疗律师进行诉讼和鉴定。
作者:叶春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