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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于包工头的建筑工人,应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5-03-17    作者:颜紫君律师
受雇于包工头的建筑工人,应如何维权?
/颜紫君律师
 
案情简介:
许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做包工头的老乡关某,并加入了关某手下的工程队工作,以每日100元的标准领取报酬。关某每接到发包方分包下来的工程,即会安排工程队开展工作。但关某一直以发包方未结算为由,没有给许某发放工资。201310月,许某在施工的过程中不慎高空坠落,造成四级伤残。许某即向关某及该建筑工程公司主张赔偿。
 
问题:
1、受雇于包工头的建筑工人,被拖欠工资,应如何维权?
2、受雇于包工头的建筑工人,与发包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能否追究发包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3、受雇于包工头的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应如何维权?
 
颜紫君律师说法
  1、当受雇于包工头的建筑工人被拖欠工资时,发包方应与包工头共同对建筑工人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建筑工人由包工头雇佣,也由包工头支付劳动报酬。而建筑公司并没有对建筑工人进行管理和指挥,因此建筑工人与发包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追究发包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情况下,视为发包方与受雇于包工头的建筑工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发包方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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