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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由包工头与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3-31 作者:
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魏某、范某雇佣原告黄某到济宁市某学校内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地干活。原告黄某在干活时,从楼上坠落摔伤。
原告黄某委托苏显民律师代理向任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
一、原告黄某误工费3878.5元、护理费969.6元。。。。。。。。。合计53384.8元,被告魏某范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济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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