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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次务工人员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5-02-25    作者:张晓雪律师

根据相关部门报道,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海市1432.34万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387.62万人,占总人口的27.1%。在这些退休的老人中有些为打发时间再次就业,也有的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而做几份临时工,那么这些不是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在务工中如何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现以案说法来讲解:
案情介绍:
赵某,62岁,因身体残疾故提前申退并领取退休证。退休后赵某在一家螺丝配件公司上班,做六休一,月工资2000元。2014年5月12日,赵某应老板要求骑电动车去另一家螺丝配件公司取货,在装货中,电动车意外侧翻,车及全部货物砸到赵某,造成赵某股骨、胫骨、髋部多处骨折,但赵某忍受剧痛将货物送回,后被老板送到医院治疗。治疗费用为6万多,单位仅垫付了1万后拒绝支付。待赵某伤情稳定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成涉诉。
法院审理:
庭审中,赵某主张单位承担医疗费5万、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这五项的具体数额需鉴定报告后确定)、交通费500元、律师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被告否认2014年5月12日赵某去上班,受伤与工作无关,否认与赵某取货的螺丝配件公司业务往来,否认赵某为固定合同工,故不同意支付赵某的全部诉请。
争议焦点:
因为赵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故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只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由雇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争议焦点即2014年5月12日赵某受伤是否与雇佣活动有关。因我国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且该案无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所以赵某必须证明受伤与雇佣活动有关。
律师办案:
从证据入手,第一是赵某的医疗费发票,发现所有发票均盖有“团险”、“中宏保险公司”字样,那么这些说明被告为赵某买过商业险的一个险种——员工险,且理赔完毕,如赵某不是固定员工,被告不会为其购买保险,如被告无赔偿责任即不会去理赔。第二是赵某受伤当天的取货单(复印件,原件无法取得),单子上有负责人签字。据赵某所述,他时常到别家螺丝店取货送货,不当面结算,只要拿好取(送)货单即可。因另一螺丝配件店与被告有业务往来,所以不同意出庭作证,那么以上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赵某受伤与雇佣活动有关。下面的证据是关键,也是律师介入转折点,就是被告负责人与赵某的谈话录音,内容清楚承认赵某当天因工受伤,表明会承担责任的。这三项证据才算是一个证据链条,合法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支持诉请。另外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一赵某家庭经济并不好;二、因伤情严重鉴定需要满1年才能做;三、被告是一个私营企业,随时可以关门大吉。所以律师和赵某商量后,多次和主审法官沟通将近三十万的诉请变更为5万(医疗费),这样一来可以加快庭审速度,降低赵某赔偿执行风险,即使被告以后关门,起码医疗费可以得到赔付。二来,这次判决会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下次主张伤残赔偿方面较容易,且两起诉讼时间会衔接上,否则不变更诉请,我们要等到2015年5月12日以后才能鉴定,鉴定报告出具后才能再次庭审,这个时间段被告是否关门注销无人能定。作为律师,最终的目的是委托人受损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而不是一张胜诉的判决书。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我申请法院要求单位提供赵某的工资发放记录,该记录上会标明赵某工资数额、领取时间、领取时签名,这些可以说明赵某工资数额为固定,发放时间为固定,否定被告所述的赵某并非固定合同工,这样法庭对被告的所有陈述的真实度都会给予考虑的。
法院判决:
对于赵某的诉请全部支持。
律师提示:
退休再次务工人员或是临时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一定要搜集到因雇佣活动受伤的证据,比如说受伤时候目击证人,要第一时间取证,否则雇主介入后证人一般不愿意作证,在如报警、报120记录、送取货单,事发后不能马上主张赔偿,而是固定你因雇佣活动受伤的录音证据,否则这些群体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些群体中大多数人认为“我在你那干活受伤的,你就得负责”,但法律面前讲的是证据而不是这句话,故也有些人受损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采取过激行为,使双方矛盾、损失扩大化,甚至将承担刑事责任。明明是自己有理却因为维权方式不对而付出惨重代价。所以律师提示任何纠纷事先咨询专业的法律工作者,通过合法途径去解决而不是盲目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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