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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伤律师 遇到这样的二包工头 发生工伤你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110网律师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请求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支付工资的,是普通民事案件还是劳动争议案件?实体上应如何处理? 答. “包工头”招用劳动者承揽建设工程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包工头”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权招用劳动者承揽建设工程合同,故 "包工头"招用劳动者的行为应视为将工程发包给该“包工头”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招用行为,即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为该劳动者的真正的用人单位。因此,“包工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在审理中可将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以及“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判令由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2、“包工头”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的名义招用劳动者,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而不为反对意见的,或者劳动者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包工头”是代表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的,则应当认定劳动者与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包工头”仅为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代理人。如果劳动者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列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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