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联保借款妻子共同承担
2009年1月20日,席某等三人与银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其后银行分别向三人发放了每人5万元小额联保贷款,共计15万元。为归还上述贷款,席某等三人又向傅某借款15万元。
然而借款到期后,三人均未归还。之后席某与妻子离婚。傅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席某三人及其各自妻子(或前妻)共六人归还借款。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傅某的请求合理合法,故判决席某等三人及其各自妻子(或前妻)共六人返还借款。
席某的前妻不服,上诉称:借款是席某等三人共同合伙所借,该债务是合伙债务而非个人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系相对于夫妻双方负债而言,并非与“合伙债务”对应的“个人债务”同一涵义。且从个人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合伙之债亦可由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家庭经营,后向他人借款用于归还,该借款应认定为家庭经营所需,故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