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揽千万债务 丈夫该不该承担
妻子揽来千万债务 闹离婚的丈夫该不该承担。夫妻上法院闹离婚,诉讼期间却不断有人向法院起诉妻子欠债不还,借款所涉总额达千万之巨,妻子亦承认借款属实。而丈夫却表示这是妻子与他人做的假债,目的是想把所谓的“借款”通过诉讼方式变成夫妻共同债务,最终让其承担不利后果。这起发生在夫妻离婚期间的借贷案件如电视剧情节一般在法院轮番“上演”。在面对如此离奇的纠葛时,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并严格审查了借款的用途。最后,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及审查分析,对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最终驳回了债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千万借款 始于夫妻离婚案2010年9月17日,黄某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杨某向其分四次共借款380万元未还。为证明其主张,黄某向法院举证了四份署名借款人为杨某的借条,借条中注明的借款用途是用于生意周转,定于2009年2月10日前还清,落款日期为2008年1月10日。黄某表示,借款是其在广州市海珠区的家中,以现金形式用编织袋装着直接交付给杨某的,借款时没有其他人在场,该借据是当天出具的。杨某亦向法院确认黄某所述的借款属实,对其提供的借据无异议。杨某还向法庭提供了大量协议、合同及会计账本等,用于证明其借款投资多个项目。立案后,法院经审查却发现,杨某与其丈夫赵某因感情不和,赵某曾于2010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后以裁定准予撤诉结案。但随后,赵某又于2011年1月20日向法院另案提起离婚诉讼,该案正在审理当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借的债务,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法官意识到,这起貌似简单的借贷案件背后可能另有隐情。为防止通过内外勾结的恶意诉讼确认虚构债务合法,从而达到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不法目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原告黄某将债务人的配偶赵某也列入被告,从而保证了赵某的抗辩权利。法庭上,赵某的辩词令人震惊。赵某表示,因其妻子杨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于2009年间公然同居,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尚在审理之中。杨某为在离婚中独自占有夫妻全部财产,先是向公安机关举报其非法持有枪支,后又与他人编造出包括本案在内的1000多万元的虚假债务。对于这千万债务,他完全不知情,家中也并无巨额开支,杨某不可能需要借这么多钱。同时,赵某亦指出了借款的可疑之处:对于包括本案黄某在内的所有借款,均没有要求杨某提供有效的担保,杨某没有按期还过一分钱,在屡次违约的前提下,黄某为何还继续借款给杨某,且这些款项的来源、支付方式,除借据以外,并没有其他辅助证据予以证明。他认为,借款是妻子杨某与黄某恶意串通而编造的,企图损害其合法权益。是真是假 证据里面找真相通过查询赵某、杨某以往的案件资料,法官发现在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就不断有人起诉杨某欠款,借款所涉总额如赵某所说达1000万余元,且发生的时间密集,单笔金额都十分巨大,在前笔借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仍不断发生下一笔借款,且都是现金交付,都是只有出借人和杨某两人在场,用途也简单的描述为用于生意周转,均不需要任何抵押和担保。面对这些资料,法官决定从证据里找真相。首先,法官批准了赵某提出的对借据的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是否一致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鉴定结果为:黄某提供的四张借据的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均不一致。对于这一鉴定结果,杨某又出示了大量协议、合同及会计账本等,证明杨某以某电子贸易公司以及自己的名义发生大笔借贷,用于多个项目投资,投入资金1000多万元,发生借贷是合理的。同时,黄某亦改变了说辞,提出不是现金借款,而是杨某应支付给其的工程款项,杨某以借据形式对结算款予以确认,借据是事后补的。对此,法官认为,借款是否真实、合法存在,应从借款的成立基础、被告的诉讼主张、证据是否充分等方面综合分析。法官又对杨某所主张的借款用途进行了严格的审查。黄某称双方于对账后出具借据并已将对账凭证予以销毁,法官则认为,在结算款项如黄某主张的如此巨额时,却没有任何对账、结算的凭证,有悖于商业常识,黄某主张的借款成立基础难以确认。而在黄某的诉讼主张前后矛盾的情况下,杨某的代理人却在杨某本人未到庭且未向其本人联系确认的情形下,当即变更诉讼主张确认借款实际为工程结算款。法官认为,杨某明显地跟随附和黄某的诉讼主张,本案不宜简单以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确认来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综上分析,黄某与杨某主张的借款或欠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应不予确认,法院最终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黄某、杨某及赵某均未提起上诉。■法官说法■劳燕分飞要说清飞来的债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很多飞来的债务,对于这些债务,另一方往往表示并不知情。如何判定这些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防止以夫妻假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防止制造虚假债务骗取离婚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如举债一方无法举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在未有证据显示另一方知情的情况下,让另一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难免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本案中,杨某并未合理解释举债的必要,也未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更无法证实其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在赵某与杨某的夫妻关系依然存在时,本案中所涉债务直接关系到赵某的合法权益,所以对案件的审理应格外慎重。法院最后通过严格审查,对黄某与杨某主张的借款或欠款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正当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赵某因虚假债务的恶意诉讼导致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人民法院报记者 林晔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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