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与姚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9月至2006年6月,石某陆续向骆某借款,先后共借人民币7万元。2006年6月5日,石某向骆某出具借据,载明借骆某人民币7万元,并承诺在2006年12月底全部归还。到期后,石某未按约归还借款。骆某多次催讨,石某与姚某玩起了失踪。2008年12月底,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某与姚某共同偿还借款7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石某的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当然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该欠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骆某未能证明石某的借款经其妻姚某的同意,属石某独自借款行为,骆某亦未能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而且,本案的证据(借条)上只有石某一人的签字,应判令被告石某一人偿付该欠款。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石盈陆续向原告借贷,逾期不归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应负引起纠纷的责任。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且借贷行为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借款是否经姚某同意,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姚某承担举证责任。姚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相关的抗辩权利和举证权利,该债务应视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熊胜华 陈远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