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小肖和小陈经人介绍相识,第二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生育了一男孩。从2005年开始,在单位做出纳的小肖在别人的影响下,迷上了“摇宝”赌博行为,输光了所有的家产后,她又向别人借高利贷进行赌博,先后欠下了70万元的巨额赌债,几乎天天有债主上门逼债,小肖的丈夫小陈不堪忍受这种生活,多次劝说妻子“悬崖勒马”,可小肖不但不听,为了“扳本”,反而更疯狂参与赌博,夫妻二人为此经常争吵打架,感情也逐渐破裂。今年4月份,心灰意冷的小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
分歧
对于夫妻一方染有赌博恶习并屡劝不改,准予离婚是没有疑义的,但是对于70多万元的高利贷承担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借的70多万元债务,因其用于赌博而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被认定为肖某个人债务,陈某不需要承担该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赌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肖某、陈某都无需承担该笔债务。
管析
首先,我们应对高利贷的概念进行界定。高利贷是指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非银行借贷资金,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从民法意义上来讲,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其次,我们要明确高利贷的法律保护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予以否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进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输赌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又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显然,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2、借款人隐瞒事实的借贷。《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可知,高利贷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者返还财产给第三人。对于借款人以隐瞒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事实的方式向他人借款,出借人并不知情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予以处理。因此,借款人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就本案而言,肖某向别人借高利贷进行赌博,欠下了的70万元巨额债务,应分别按两种情形处理:第一,如果出借人明知肖某是用于赌博而借款给她,比如赌场或赌徒当场借款给肖某,不管是否属于高利贷,其借贷关系均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也应收缴归国家所有,肖某或陈某也无需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如果肖某以隐瞒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事实的方式向他人借款,出借人并不知情的,比如肖某向亲戚朋友谎称做生意需资金周转,虽然双方是以高利贷的形式进行借贷,但出借人仍可要求肖某返还本金及适当利息,但对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此种情况产生的债务,如肖某将借款用于赌博而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应认定为肖某个人债务,陈某不需要承担该债务。邹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