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得丙肝,医疗机构违规销毁病历被推定全责
【案件索引】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首先,医院是否有违反病历管理规范?如果违反是否足以按照侵权责任法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还有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相关诉权?
首先,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病历应当保存30年,但是该规定是在2014年1月1日起才实施。所以无法对于2009年之前销毁的病历是否违规做判断,但是根据2002年《病历管理规定》中规定门诊病历保存时间15年,对住院病历没有规定。从常理来判断住院病历比门诊病历更重要,保存时间更长。但是也要综合考虑当时的档案管理条件,与现金的管理条件相比,应该更短。在20年左右较为合适。患者1985年在该医院就诊并输血,从常理来看以20年计算,至2003年医疗机构的销毁不满20年还是存在主观过错的。而且销毁病历应当具有相关销毁记录。医疗机构未提供证明是何时销毁,销毁程序是否正当履行。
其次,医疗机构违规销毁病历导致举证责任转移给了院方,也就是过错推定责任。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患者在该院进行治疗之前,存在丙肝,或者在以后的治疗过程中罹患丙肝。或者根据病历资料证明或鉴定证明院方不存在过错。但是病历已经丢失。无法举证和鉴定。结合患者罹患丙肝之后一直在被告医院免费就诊。法院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责任。是合理的。
再次,自1985年至2013年,接近28年之久。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 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 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定是可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即便不依据此条,患者在得知自己罹患丙肝之后,在被告医院免费治疗,实际上以一种医疗机构对上述争议事实是认可的,愿意继续解决的。从而达到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综合判断是在诉讼时效期内的。法院综合考虑判断维护了弱势群体患方的权益。
最后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患方及时复印封存相关全部病历,交由专业律师综合分析。以便确定责任。特别是鉴定的时候更需要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介入。摆事实、讲道理,从而说服鉴定专家组成员。获得更为有利的鉴定结论
【案件经过】
苏**于1981年9月参加工作,1985年10月6日在乘坐**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雇用的四轮拖拉机运货途中,由于司机肇事,致** 英受伤,在被告*****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骨盆骨折合并肛门、阴道裂伤,2003年4月21日,在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时给予漏项(妇产、肛肠科)鉴定时,由于**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档案保管不善,将苏**的劳动能力鉴定档案中的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科大学二院妇产科的诊断书等有效材料全部丢失。被告*****总医院于2009年12月21日出具证明,证明1985年病历已经销毁。原告于 2011年9月22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检验为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于2011年9月28日在北京协和医院检验为丙型肝炎抗体阳性,2011年9月 3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建议去传染病医院治疗,2011年11月30日北京地坛医院诊断为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骨盆骨折,腰椎骨折,神经元膀胱,胸腰段脊髓损伤后遗症,注意事项为:注意休息,免重体力劳动。病情变化随时就诊。3个月后复查。原告苏**分别于2011年11月30日、2012年4月18 日、2012年8月22日、2013年10月23日、2014年3月21日在北京地坛医院进行查体、诊断、处置。分别于2011年11月23日、2013 年10月16日在北京地坛医院进行临床检验,北京地坛医院于2013年10月23日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为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脂肪肝。注意事项为:休息治疗,注意休息,免重体力劳动。病情变化随时就诊。于2014年3月21日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为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 肝纤维化。注意事项为:休息,免重体力劳动。病情变化随时就诊。建议住院抗病毒治疗。原告苏**于2011年11月25日、2013年10月17日、 2014年3月18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进行检验,于2011年12月1日、2012年4月17日、2012年8月13日、2014年3月18 日进行超声检查,于2014年3月19日进行肝脏硬度超声诊断检查,该院于2011年12月1日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处理意见为:定期复查(每三个月),按时服药。于2013年10月21日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为慢性丙型肝炎、活动性。处理意见为:按时服药,一月一查。于 2014年3月19日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为慢性丙肝、肝纤维化、脂肪肝,病毒性肝炎、丙型、活动性。处理意见为:住院、抗病毒治疗、观察、定期服药、按时用药(二月一疗程)。原告苏**分别于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4月5日、2012年4月28日至2012年8月10日、2012年8月27日 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23日、2013年4月24日至2013年7月31日、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 10月11日在被告*****总医院住院治疗128天、104天、126天、112天、99天、71天,住院期间均为二级护理。原告**英于2012年3月8日在被告*****总医院进行超声医学影像检查,超声提示:未见明显异常。**华、**星于2013年6月29 日,**祥于2013年6月22日在被告*****总医院进行肝八项、肝功检查。原告苏**于2008年12月15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于2011年11月11日获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分别于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0月23日、2014年3月20日、2014年3月21 日、2014年4月22日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花费医疗费1488.69元、327.12元、605.69元、664.50元、1201.10 元。分别于2013年10月17日、2013年10月18日、2014年3月17日、2014年3月19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花费医疗费 211.90元、1764元、465.70元、3900元。分别于2013年10月24日、2014年4月23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招待所花费住 宿费1782元、912元,2013年10月24日的住宿费收据显示付款单位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4月23日的住宿费收据显示付款单位为**矿业集团。于2014年3月22日在北京航天中盛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花费房费1342元,2013年3月23日在**市吉舒街道卫生院花费门诊费 10元。乘车人为苏**的交通费为1138.50元、复印费420元。
【法院判决】
判决认为:原告苏**主张1985年因工伤在被告*****总医院接受治疗,输血感染造成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被告 *****总医院在提交的答辩状中辩称不能确定原告的丙肝是答辩人输血造成的,后又主张原告是否在答辩人处输血无法确定。原告苏**于 1985年10月6日因工伤在被告*****总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属实,病历已经销毁,被告无法提供病历,故原告苏**主张曾于1985 年因工伤在被告*****总医院输血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总医院辩称丙肝病毒有多种传播途径,经输血和血 制品传播仅是其中的一种传播途径,因原告苏**提供的证据已经排除家族传染、母婴传播,且被告*****总医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苏**于2011年被检查出的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系其他途径感染所致,故对被告的此项抗辩不予支持。被告*****总医院主张费用都是 答辩人垫付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此项抗辩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自称是1985年输血造成丙肝,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且原告苏**于2011年被检验为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被告一直为其进行治疗至2013年10月11日,故对被告的此项抗辩不予支持。。
一、被告*****总医院赔偿原告苏**医疗费10820.60元、交通费4000元、挂号费73元、住宿费4036元、复印费420元、去北京复查的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106702元、营养费1万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49261.9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20400元,合计206713.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经过二审维持原判决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首先,医院是否有违反病历管理规范?如果违反是否足以按照侵权责任法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还有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相关诉权?
首先,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病历应当保存30年,但是该规定是在2014年1月1日起才实施。所以无法对于2009年之前销毁的病历是否违规做判断,但是根据2002年《病历管理规定》中规定门诊病历保存时间15年,对住院病历没有规定。从常理来判断住院病历比门诊病历更重要,保存时间更长。但是也要综合考虑当时的档案管理条件,与现金的管理条件相比,应该更短。在20年左右较为合适。患者1985年在该医院就诊并输血,从常理来看以20年计算,至2003年医疗机构的销毁不满20年还是存在主观过错的。而且销毁病历应当具有相关销毁记录。医疗机构未提供证明是何时销毁,销毁程序是否正当履行。
其次,医疗机构违规销毁病历导致举证责任转移给了院方,也就是过错推定责任。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患者在该院进行治疗之前,存在丙肝,或者在以后的治疗过程中罹患丙肝。或者根据病历资料证明或鉴定证明院方不存在过错。但是病历已经丢失。无法举证和鉴定。结合患者罹患丙肝之后一直在被告医院免费就诊。法院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责任。是合理的。
再次,自1985年至2013年,接近28年之久。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 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 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定是可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即便不依据此条,患者在得知自己罹患丙肝之后,在被告医院免费治疗,实际上以一种医疗机构对上述争议事实是认可的,愿意继续解决的。从而达到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综合判断是在诉讼时效期内的。法院综合考虑判断维护了弱势群体患方的权益。
最后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患方及时复印封存相关全部病历,交由专业律师综合分析。以便确定责任。特别是鉴定的时候更需要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介入。摆事实、讲道理,从而说服鉴定专家组成员。获得更为有利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