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审查鉴定资料、特别是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缺乏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审查鉴定资料、特别是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缺乏法律依据。
在医疗事故鉴定中,虽然“医疗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医疗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但这些规定仅规定了专家鉴定组负有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的权利和义务,但具体审查的内容不清楚,没有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对审查结果的处理也没有做出规定。由于没有规定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进行审查,因此造成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审查鉴定资料、特别是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缺乏法律依据。虽然医疗事故鉴定书中一般都有对鉴定材料的齐全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的内容,但实际上只是对交到专家鉴定小组专家面前的材料相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进行审查,而对于交到专家鉴定小组专家面前的材料相对于客观事实是否真实、齐全却并没有审查。因此,其对鉴定材料真实性、齐全性的审查,严格来讲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是缺乏法律根据的,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司法鉴定材料依据的真实性、齐全性审查是不相符的,不具有法律上对证据材料真实性、齐全性的审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