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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倾销幅度
发布日期:2015-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三国法:倾销幅度。

  调查内容:是否存在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3条——倾销:出口价格<正常价值

  第4条——正常价值: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推定价格)

  第5条——出口价格: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

  第7条——损害的三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阻碍)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3)倾销幅度低于2%的;

  (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5)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什么是倾销幅度?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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