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倾销幅度
发布日期:2015-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三国法:倾销幅度。
调查内容:是否存在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3条——倾销:出口价格<正常价值
第4条——正常价值: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推定价格)
第5条——出口价格: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
第7条——损害的三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阻碍)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3)倾销幅度低于2%的;
(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5)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什么是倾销幅度?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