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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与雇主应承担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5-02-28    作者:孙新律师
雇员存在重大过错,责任如何承担
   一、在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一般认为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有三个,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曾经对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有较大争议,如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均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裁判的。但目前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对雇员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认识渐趋统一。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后,为雇员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故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合理的,适当的。
        二、雇员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在案件的处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因在雇员损害赔偿责任案件中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雇主在损害中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无论雇员是否有过错不影响雇主的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雇员损害赔偿责任适用雇主无过错责任,但雇员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虽然雇员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不是说雇主对雇员完成雇佣工作中任何情况下的损害都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是那样的话显然对雇主是不公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是雇员不会自伤。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有雇员在损害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案例。如果雇员不对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无疑是加重了雇主的赔偿责任。所以我们不能把无过错责任等同于雇主全部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永政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存在重大过失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所以依法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三、在雇员损害赔偿中雇员的一般过失是不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的。
        一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是无过错责任的民法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即在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且仅当雇员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可减轻雇主的民事赔偿责任。雇员的一般过失,不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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