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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否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致人损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郭永军律师

雇主是否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致人损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案件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依照该解释,只要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雇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是“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才由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雇主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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