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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房屋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5-01-26    作者:孙新律师
关键词:家庭房产 房屋继承 
【案例回放】
褚先生10岁时,父亲就去世了。母亲带着褚先生再婚,继父和其养子与褚先生母子组成了一个四口之家。
褚先生一家和睦相处,褚先生的哥哥(继父的养子)结婚后搬出来单独住了,为了照顾母亲和继父,褚先生把两位老人接来和自己同住,继父年老后,想把自己住的这套房子送给褚先生,但是养子极力反对,房产证的名字一直未变更,仍是继父的名字。因房屋产权问题继父与养子关系恶化,于是继父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了收养关系。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但是天意弄人,在养子上诉期间,继父因突发急病去世,二审法院裁定终结审理。
褚先生的母亲也看不明白二审法院的裁定是什么意思,找人问了问,说就是一审判决的意思。褚先生的母亲想,老伴去世了,干脆把房子卖了跟着儿子住吧。
2010年,褚先生母子将房屋出卖给了邱先生,并办理了产权过户。这个养子知道后,将褚先生母子和邱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邱先生的房产证,按份额继承房产。
【律师看法】
这个案子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有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房屋买卖及审判中的程序性相关法律问题。
1.       养子女对养父的房子有没有继承权?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对房屋还有没有继承权?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取消除
3.       收养关系到底解除没解除?二审终结是什么意思?
没有解除。
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有一方提起上诉,进入到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就不能生效。
诉讼终结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特定的情况案件没有必要再审理下去,法院将案件终止审理案件到此结束。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是审理终结的情形之一。
审理终结并没有对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所以收养关系并没有解除。
4.       褚先生母子与邱先生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效?
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是共同共有状态,共有权人处分不动产要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未经养子同意出卖房屋,事后未得到养子追认,其民事行为是无效,所签合同无效。
5.       谁能取得房屋产权?
因为房屋已经过户到邱先生名下,如果邱先生是善意,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得到法院支付。如果邱先生是恶意与褚先生母子串通,养子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6.       如果邱先生取得了房屋,养子的权利怎么保护?

养子可以要求褚先生母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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