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员工”劳动合同履行如何妥善处理?
“病假员工”劳动合同履行如何妥善处理?
背景:某员工,2014年2月21日入职,所在岗位“工业粉尘”污染较大。因哮喘病于10月27日连续请病假三个月,至2015年1月26日结束。
1、该员工法定医疗期是多少?连续请假三个月,是否医疗期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应是三个月;连续请假三个月,医疗期已满。
2、三个月医疗期满后,后续如何处理?
1)如果不能工作,还要请病假,单位可以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另外需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
2)如果能来上班,但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可以考虑给其另行安排工作。如果单位没有合适岗位,可以考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给予补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给予补偿。
3)如果能来上班,非要继续在原工作岗位工作,且目前无诊断意见确认属于“职业禁忌”或不宜从事原工作,可以考虑按原合同暂且继续履行。建议在适当时候通过谈话笔录等方式将该员工患病医疗、不宜从事粉尘工作等相关基本事实予以固定,以便将来作进一步相应处理。
法律依据: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