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明年搬迁员工劳动合同如何妥善处理?
公司明年搬迁员工劳动合同如何妥善处理?
1、公司应当提前通过电邮、公告等适当方式告知所有员工,明年应公司发展需要将会搬迁,以便员工有心理准备,避免临时提出造成误解、混乱。
2、对于新招收员工,应当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如有需要劳动者同意搬迁至公司新地点工作。
3、对于搬迁之前、合同期满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1)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明年将转至新地点。若员工同意,并无问题。
2)若部分员工认为工作地点变更,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我们应当准许。由于工作地点变更属于公司正常、合理发展需要,且公司会相应妥善处理交通等问题,故而可以认为公司并未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果员工拒绝续签合同公司可以不必给予经济补偿。当然,若公司出于各种因素考虑愿意作出一定补偿亦可。
3)若部分员工同意续签,只愿签到搬迁之时,此后合同自动终止,对此,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同意。若公司同意,可以考虑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通知搬迁开始后劳动合同终止,员工辞职条件成就,对此,公司可以不作出经济补偿,但公司出于各种因素考虑愿意作出一定补偿亦可。
4、对于明年搬迁后合同期满的员工:
1)同意搬迁的,合同继续履行,但建议签署简单的工作地点合同变更协议。
2)对于不同意搬迁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