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逾期员工拒签应当如何处理?
问:我单位一名员工于2008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合同期满后继续在我单位工作。5月,我单位要求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其本人提出合同未明确工作地点和报酬,不予签订。后来我们附上了工资单,再次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回复,到现在已经和她联络不上了。请问:我单位该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双方之间视为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在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没有及时续订的应当自第2月开始支付双倍的工资。如果员工拒签合同的,一个月内公司可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超过了一个月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当在2008年3月份与其续订合同。而公司5月份才提出本身属于管理上的疏忽,再加上公司劳动合同条款上存在瑕疵,导致员工拒签合同。因此,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公司应当支付其双倍的工资,在其拒签的条件下,公司可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应当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转载2008年10月22日《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