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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与员工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3-10-15    作者:110网律师
企事业单位与员工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除法定必备的九项条款外,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一规定为劳动关系双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主要注意以下内容:
1、约定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岗位的权利
员工的工作岗位,一般在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条款中明确约定。一旦约定,用人单位需改变就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员工不同意变更,企业则不能变更。对于因协商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法律又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针对岗位变更与员工约定协商条款,确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条件下的员工岗位变更权。特别是对于有错误或严重缺点的员工。例如:当员工工作表现一般,业绩欠佳或在本职岗位不能与其他员工很好的合作,影响到生产经营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岗位进行调整。这样,就可以避免调整工作表现一般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协商一致变更合同遇到的阻力和麻烦。
2、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资的条款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般都会约定员工工资的标准,工资发放时间,发放办法。而关于工资调整的条款却很少约定。这样,当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或员工表现不好、业绩欠佳时,用人单位若降低工资,员工则以未变更劳动合同为由状告用人单位,而只要员工告状,单位大多会败诉,原因是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工资报酬内容中,应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调整其工资标准,并对降低工资、减发工资、停发工资、扣发工资等进行约定,当然,约定此类条款的同时,应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制定客观的衡量标准,不能主观决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的限制性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约定员工有义务服从岗位或职务以外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预见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安排员工工作时,有的员工借口此项工作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岗位、职务范围,不接受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要求额外支付较高的劳动报酬,使用人单位感到非常为难,常常为此损失了应有的利益。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员工有义务接受和完成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其他原因而临时安排的工作,从而用合同条款的方式把安排员工完成职责以外临时工作任务的权利确定下来。在约定这类条款时,应限定在生产经营的特别需要,且合理合法,并不得给员工规定不合理的指标,增加员工的额外负担。
4、约定员工应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工作的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但前提条件是要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如果经协商,劳动者不同意加班加点,则用人单位不能强制。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员工都能接受,但也确有些员工不管企业的具体情况,只要是加班就一概拒绝,使单位生产经营无法顺利进行。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法定标准时间内安排员工加班加点时,员工无特殊情况如疾病等,得服从安排。这样,可以避免因加班加点与员工协商不成的麻烦。
5、约定员工不得在外兼职的条款
除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员工兼职的情况外,员工不得在外兼职。但事实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员工借机在外兼职,因此影响本职工作,也有的员工工作时间之外从事另一份工作,结果对本职工工作不专心、不努力,且由于疲劳,回单位上班时发生工伤事故。因此,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不得在外兼职,用以约束员工的行为。若员工违反合同约定,则以违约进行处理,从而做到不会因员工在外兼职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劳动权益。
6、约定员工离职后交还住房的条款
不少用人单位都为单身员工提供住房,这本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目的是为了解决本单位员工生活上的困难。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不属于该单位的员工,已无权享受该单位的福利,理应交回原住房,但是一些员工就是不交回。对此,用人单位可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与员工就离职后交回住房作出约定,若员工离职后不交回住房,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按履行劳动合同的纠纷来妥善处理,从而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续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的续订也是合同管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环,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由于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不够,超期办理续订合同手续或续订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或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续订合同的期限等一两项内容,导致已经出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因此,续订劳动合同时不仅要注意其严格的时限性,更要利用续订合同文本内容将前一合同期限内出现的一些问题及时的予以改进,并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写到续订合同中,使续订合同与前面的劳动合同形成一个有效的衔接。主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注意办理续订合同手续的时限性规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可办理续订手续。续订手续应在合同终止前30日内办完。逾期未办理的,则原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地办理续订合同手续,导致在真正补办合同手续时处于被动地位。例如,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而由于这名员工的工作表现较差,用人单位决定合同期满后与其续订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但由于该单位未在合同终止前办完续订手续,这名员工以原合同自动续订为由要求续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书,让单位很为难。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前30日内及时办理续订合同手续,以避免有利于员工的合同自动续订的情况出现。
2、注意增加续订合同文本内容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使用的续订合同格式文本很简单,仅有续订合同期限和续订时间而已,这样的合同内容不能有效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劳动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增加续订合同文本内容,例如在续订合同文本中设一项“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将前一个合同期限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以条款的形式约定到续订合同内容中,并明确约定续订合同中有关条款如与原劳动合同中条款规定不一致时以续订合同的规定内容为准。这样可利用续订合同这一形式有效地避免前一个劳动合同期限内出现过的一些问题,预防和保护用人单位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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