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案情背景简介
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一个很大区别。但注意,这个不是绝对的,是要看具体情形而定。
二、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另外,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1996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自由选择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如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
三、员工行使被迫辞工权——要求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员工辞工一定要保留证据,不但要证明自己辞工了,还的证明自己辞工的理由真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实践当中,有的员工为了早日离职又担心单位不批准自己辞工要求,就以自己生病或者另有发展等个人原因申请辞工,然后又找到单位存在上述违法情况的证明,想以此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依照上述《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包括: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投保的险种为劳动者投保;用人单位依法按照劳动者实际的工作时间、工资水平为劳动者投保缴费。
在经济补偿金纠纷中,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存在的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与人民法院查明的用人单位存在的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一致时,考虑到劳动者对劳动法律知识了解不深,诉讼能力有限,可能对于客观事实的法律性质判断存在一定偏差,因此,只要经审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存在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应予支持。这一做法也符合“一揽子”解决纠纷,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五、起算时间
在确定经济补偿金给付纠纷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之前首先应当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给付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从此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给付纠纷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并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也不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之日,而是应当在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时给付。一般来说,
从时间顺序上,都是应当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作出时间在先,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后。所以经济补偿金给付纠纷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办理交接手续时开始往后计算1年。当然,这种情况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之下,如果用人单位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解除行为违法的话,该纠纷就不再是经济补偿金给付纠纷,而是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确认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该项请求一旦得到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用人单位则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