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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款协议在离婚时的认定与处理
发布日期:2015-01-23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既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在没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协议,协议效力当然是有效的。但夫妻间借款协议又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具体来说分为一下两种情况。
(1)夫妻一方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借给另一方。
  这种借款形式法律关系和义务都比较明确,双方只要按照协议中规定行使或者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即可。
(2)夫妻一方将婚后共同财产借给另一方。
  这种情况下的借款形式比较复杂,因为婚后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灭失之前(如离婚),共同共有的财产并没有分割的比例,无法确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给另一方的款项有多少是属于出借方,有多少是属于借款方的?那么即使在夫妻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进行财产分割时,出借方向法院要求返还的是全部借款还是基于共同财产分割后而要求返还一半借款?再或者说如果夫妻双方并未离婚,而出借方仅以借款行为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会受理?到目前为止,我国婚姻法还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夫妻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最好注明出借方是以婚前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以便使双方的法律关系更加明确,使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卢某(男)与朱某(女)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2009午3月,卢某欲出资30万元与朋友一起设立一家广告公司,但其妻朱某对设立该公司并不看好,不同意卢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30万元进行投资。卢某却执意要出资设立广告公司,于是卢某与朱某签讨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卢某向朱某借款30万元用于设立广告公司,风险自担。2010年初,卢某的广告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卢某向妻子朱某所借30万元也一直没有偿还。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2011午8月朱某提出离婚。但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卢某向朱某出具的借款协认中的借款性质产生分歧,朱某认为借款协议合法、有效,要求卢某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卢某则认为: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偿还。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卜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案,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朱某借款3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卢某投资广告公司的行为属于个人事务处理,风险自担。离婚时,卢某应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归还借款,借款归还后,所还借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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