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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反悔的,应怎样处理?
发布日期:2014-11-21    作者:孙新律师
 【配音】刘女士与赵先生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5月份协议离婚,当时刘女士只想早点离婚,对财产不太在意。离婚协议上有这样一条:双方自愿离婚,刘女士愿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留给男方。事后,刘女士觉得离婚时双方所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她不公,想向赵先生索要一些财产,于2011年12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刘女士认为,由于当时急于与男方解除婚姻关系,所以才做出该财产分割协议,该财产分割协议对自己不公平,所以男方应给我一部分财产。
赵先生认为,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已经生效,所以,女方不得反悔。
  【律师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刘女士与赵先生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又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但是该《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刘女士为早点与赵先生解除婚姻关系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故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会被法院依法驳回。
     在此,律师建议大家,婚姻不是儿戏,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存续下去,也应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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