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解除合同支付双倍赔偿金
年关已近,劳动部门接手的劳资双方争议的案件也逐渐增多,记者昨天从南京市玄武区劳动局仲裁科了解到,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底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加了一倍多,其中主要原因是《劳动合同法》今年一月开始实行,此外也与今年下半年企业效益不景气有关。记者昨天采访了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单方解除合同受到处罚
小李于2002年6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并于2007年7月6日与公司签订了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小李经常加班,但公司并未依法发放相应加班工资。2008年1月3日,公司通知小李,因其消极怠工、在公司内散布谣言、破坏员工团结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李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故诉至玄武区劳动仲裁科,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共4.56万元。在案件审理中,该公司辩称,小李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对上述辩述理由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最后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小李双倍赔偿金共4.56万元。
不签合同双倍支付工资
刘某于2007年11月进入某电脑公司做销售员,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0月20日,刘某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该电脑公司认为刘某是恶意敲诈,坚决不同意支付。刘某诉至玄武区劳动仲裁部门,要求该电脑公司支付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该电脑公司认为刘某没有向公司提供就业证,责任在刘某自己,申诉请求毫无根据。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单位没有签订合同,所以违法,最后对刘某的诉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