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6日晚,福鼎市委办原副主任卓晓方涉嫌在家中杀死妻子施璇。2006年1月20日,宁德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当年7月25日,省高院在宁德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昨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卓晓方因故意伤害罪被改判为死缓。
对于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省高院解释:卓晓方案发前先后与两名妇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案发当晚又酒后晚归。因被疑晚归与外遇有关,卓晓方与施发生争执,后连续猛击施的身体,致其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严惩。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卓的犯罪定性不当,应予以纠正。
另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卓晓方应给死者施璇父母死亡赔偿金223500元,丧葬费7801.5元,共计2313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