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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引发事故 施工单位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4-11-28    作者:敦新余律师

道路施工引发事故 施工单位被判赔偿 道路施工造成道路通行障碍,进而可能引发剐蹭、碰撞等交通事故,施工的经常性与交通事故的频发性应引起交通管理部门的重视,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做好警示工作,否则可能会被判决承担责任。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基本以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作为确定责任方的依据。因此,在发生事故时,交警部门应当对现场状况进行全面的认定,事故方也应注意留存、固定事发现场状况的相关证据,如果存在施工企业过错或道路管理瑕疵,应当及时提示交警部门,将存在过错的责任方记录在责任认定书中,否则,将来可能会出现索赔难的问题。

基本案情:2013年8月2日9时,在通州区孔兴路3公里300米处,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被告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后驶来,轻型普通货车右前部将杨某连人带车撞出,造成两车损坏,杨某当场死亡。2013年11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区交通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张某没有保障安全速度和足够注意导致事故发生,被告道桥集团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安排合理的车辆限流、分流、警示义务,导致事故发生。被告张某和道桥集团为同等责任,杨某无责任。庭审中,被告道桥集团坚持认为其施工方案经过交管部门备案,符合操作规范,不应该对事故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张某和道桥集团均有责任赔偿杨某家属的合理损失共计610161元。

裁判理由:被告道桥集团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警示义务,安排合理的分流限流措施,不能推翻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故法院判决道桥集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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