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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不设安全标志致人死亡被判赔四万九
发布日期:2013-06-25    作者:110网律师
作为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各样证件齐全,但是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操作程序不设安全设施,导致骑摩托车车主掉到施工坑里经抢救死亡的结果,2013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个案件,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9000元。
2012年8月20日22时,原告黄汉的儿子黄果驾驶摩托车沿敢壮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路经被告承包施工的路段时,由于被告田阳县大和建筑公司在施工地点没有设施安全标志,致使原告的儿子黄果所驾驶的摩托车掉入到施工作业区内的坑内,致黄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2013年1月5日原告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田阳县大和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9000元,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49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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