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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案【学习札记23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36(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3-06-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未成年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案【学习札记23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36(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需某某、邵某某诉罗某某等对未成年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案(2013参阅案例8号)
【裁判摘要】
成年人在与未成年人共同行为中产生相应的保护义务,系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原则精神,因而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是监护人和相关未成年公民共同的法律责任。在特定情形下,成年人即使对未成年人没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和约定的看护义务,也应对未成年人尽到合理且必要的提醒、防护、制止等安全保护义务。若成年人未尽到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第25辑,法律出版社  20134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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