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某某电路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东一法涌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东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慧敏、马其友,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某某电路板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燕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本院于2014年1月22曰受理了原告东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某某电路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告与东莞市某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素有电路板清洗用品业务往来,被告尚欠东莞市某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5350元。2013年12月11日,原告与东莞市某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东莞市某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货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13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550元及相应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尚欠东莞市某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5350元。
二、双方确认东莞市某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已将上述货款债权转让给原告,此款于2014年3月10日前由被告迳付原告。
三、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了结,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民事法律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7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巳预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何嘉玲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书记员:张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