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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被擅自转让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背景简介
根据《物权法》的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不动产登记簿和房产证书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尽管房产真实状态与公示不一致,但当事人因信赖公示之房屋产权并依此进行交易的,应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生效要件
根据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至于所签订合同最后能否履行,标的物能否办理物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三、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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