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甲欲出售一套商品房,该商品房的产权人登记在其母亲名下,母亲已过世。甲与乙签订房屋定金协议的时候,以过世母亲名义签署,收受定金10万,并承诺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办理完出售商品房的继承过户手续。之后乙反悔不想买该房,以定金协议主体一方早已过世为由,主张定金协议无效,要求甲退还已付定金。
乙提出协议无效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是以他已过世母亲的名义签订合同,签约主体不符合法律要求,所以定金协议无效。乙自认为官司胜券在握,但结果是,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有效,没有支持乙的请求。
法官的理由是,虽然定金协议在形式上有瑕疵,但首先,乙在签订定金协议、交付定金的时候,甲已如实告知房产未完成过户的情况。其次,甲作为其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取得房屋产权是必然结果,不会造成房屋交易的任何障碍。
在二手房交易中,有很多类似的情况,产权人过世多年,其法定继承人在收受定金时才作产权变更,再将房屋过户给下家。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涉及到两次变更产权人、及在房屋未过户到继承人名下的签约主体问题,往往导致很多纠纷。
以上的案例,法官支持在产权无争议的情况下,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所签订的协议有效,是合同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