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合同法:质押期间出卖质押物的效力问题
发布日期:2014-10-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质押期间,方某将该音响出卖给知情的第三人周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事后,方某将音响出卖的事实通知了刘某与孙某。关于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所有权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方某与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周某因为恶意,不能取得该音响的所有权
C.方某与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D.周某即使知情,也可以取得该音响的所有权
E.周某所取得的音响所有权上有质押权的负担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质押期间出卖质押物的效力问题。选项A、B错误。方某是所有权人,有权将音响出卖给周某。所以,方某与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周某虽恶意之情,但是仍然可基于买卖合同取得所有权。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
学员问:
老师:订立质押合同后,应当认为物上已设定了质押权,质押权人已拥有了质押权,这时质押权已生效,只不过还未行使,因此,说指示交付时质押权才生效是否有问题?
没有问题,对于质押权的生效一般是交付质物时生效,并不是签订合同时质权生效。所以说指示交付时质押权才生效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