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关于离婚的问题,结合本案实际以及庭审调查可以看出,虽认识时间不短,但婚前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不够,期间分分合合数次,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因感情不和闹至签订离婚协议,原告起诉离婚,在经调解无效后,仍坚持要求离婚,则应遵从婚姻自由原则,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2月13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本案就属于第2、14种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二、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判决归作为母亲的原告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而且更为符合生活实际,也符合法律规定。
1、孩子开庭时刚满2岁,且长期以来跟原告及原告的父母亲共同生活的时间更长些,若改变目前的状态,而将孩子跟着被告去广州开始生活,孩子太小,唯恐改变生活环境引起孩子不安和躁动,对孩子的健康生长不利。而且原告的父母亲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原告照顾外孙女(请见附件)。因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4条的规定,依法应判给原告抚养,请法院充分考虑。
2、原告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和条件,并且尽全力提供物质保证以及全身心投入给孩子更好的照顾。原告将长期在深圳四季花城居住,该小区有幼儿园,附件有小学,中学,高中,设置齐备,能对孩子的教育生活提供保障。
3、孩子年幼且是女孩,跟母亲生活会比跟着父亲更有利于孩子的心里和生理健康。况且被告工作肯定比原告繁忙,照顾孩子的时间必然少,绝不可能在有母亲以及外祖父母愿意照顾并且能够照顾的情况下,而将孩子判给另一方却是觊觎保姆的照顾,如此对孩子不负责,也是法律所不允许。况且,很可能“潜力股”的被告很近年间再婚而更加无暇照顾女儿,而导致女儿寄人篱下的后果。
4、再看被告,美其名曰争孩子抚养权,其实际上是不想支付抚养费。被告家庭责任感缺失,而且其观念里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深受传统守旧思想束缚,对这个年代孩子的养育标准没有认知或者说是根本不认同,吃饱穿暖的标准也早已过时,这也是跟原告长期以来产生分歧并且矛盾深化的原因。因此,孩子跟被告生活的话将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利。请见附件二。
5、而且孩子的祖父母一方,年事已高且身体欠佳,长期生活在农村不习惯城市生活,对于帮助被告照顾到孙女更是有心无力。
由此可见,综合分析,孩子跟其母亲即原告共同生活,将是本案最能平衡矛盾、又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结果,相信法官会站在一个母亲的立场,来给年幼的孩子一个相对好的归宿。
三、关于抚养费,原告再次表示,若孩子归其抚养,其同意降低抚养费的数额,按照2000元每月的标准。
孩子尚小,花费确实不少,又在深圳生活,父母双方又有能力给到孩子好的物质条件,此处也不过多赘述,原告虽对婚姻绝望但真心实意想照顾孩子长大,竭尽所能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氛围。原告不想因离婚而降低对孩子的养育标准,况且,原告为自己能抚养孩子在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上已经做出了让步。请法院尽可能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真正体现公平,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原则予以判决。就以上庭审焦点问题发表上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谢谢!
20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