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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夫妻双方都要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难题解决经验
发布日期:2014-10-11    作者:庄荣华律师

案件结果:
历时1个月左右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5月9日立案,2014年6月23日结案。
1、双方调解离婚;
2、9岁女孩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随时探望孩子。
3、我方补偿对方13万元,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但在开庭之时,对方委托专业离婚作出最顽强的不同意离婚策略,之后律师的协调下,庭审进入背靠背的模式,进行大约4次实质性磋商,最终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进行了离婚、子女抚养权、女方居住问题的全面彻底的解决。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女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早上9点开庭直至中午12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7 7年日生,汉族,职工,住本市秦淮区。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 01 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2 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儿吴怡由原告A抚养,至十八周岁时止。原告A放弃要求被告B给付女儿吴怡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权利。被告B在不影响女儿吴怡学习的情况下,随时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A于2 01 4年6月2 8日之前一次性给予被告B补偿1 3万元。
四、双方今后不再发生其他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为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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