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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机记帐资料(备案)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地税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使用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地税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机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帐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应当建立总帐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帐簿。
  由于是备案制度,此项无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及审批结果。
  责任部门:主管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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