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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纳税人及其权利
发布日期:2009-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关键词:纳税人 权利 税制改革

  论文摘要:政府收入的快速增长与公共产品及服务的欠缺,使得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然而纳税人及其权利的含义被广泛误读。本文从流转税和纳税人与国家在法律及经济上的平等关系的角度,对纳税人及其权利做出了新的解读。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8年“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不包括关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未扣减出口退税)稳定较快增长,累计完成3255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0.5%,增收7606亿元。”中国税收增长的速度越发显得惊人。因为从2002年算起至2007年,中国税收收入(不包括关税、农业税收)的增长幅度分别12.1%(17004亿元)、20.3 %(20450亿元)、25.7%(25718亿元)、20%(30866亿元)、21.9%(37636亿元)、31.4%(49442.73亿元,还不含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连续高高超越GDP的增长,无疑证明中国税收的效率性,但近年来随着纳税人权利的觉醒、物价的上涨及公共服务方面的欠缺,使得政府征收高额税收的正当性、合法性亦受到怀疑。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记者招待会强调:“要扩大民主,完善法制,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反复强调的“社会公平”与“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为中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人人都是纳税人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主体,是指税法中规定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这个概念造成一种错觉,即:只有企业才纳税,只有收入达到个税起征点的个人(包括个体户)才纳税。然而,与所有民众有绝大关系的税种并不仅是所得税,联系更为深广的是流转税。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一直是我国税收的主体税种,其比重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流转税法定的纳税人是从事生产、销售应税商品或者是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但是,企业为了高额利润,是不会自掏腰包缴纳税款的,而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通过提高价格)将这些税款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每个人都是商品至少是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者,只要你购买商品或服务,就会成为税款的实际负担者,成为不折不扣的纳税人。因此,关于纳税人的概念应该扩大,这样才能更好的探讨有关纳税人的权利问题。
  
  二、纳税人权利内容更加广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有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然而,这是狭义纳税人的狭义权利,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远不止这些。因为税收法律关系只是一个法律关系,只有两方主体——国家与纳税人。一方面,公民是纳税人在政治上的称谓,是符合条件依法纳税的公民;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不能完全代表国家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另一方,而仅是具有征税职能的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基于这一理解,纳税人权利当然不应只包括《税收征管法》中涉及的纳税人的权利。
  国家与纳税人在法律及经济上都是平等的关系。从实质上讲,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正是因为国家受托管理公共事务,设立了不同的国家机关并赋予其职权,才使得这些机关取得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强制性权力。也就是说,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原始主体和最终来源,国家只是代表人民行使这种权力,国家是权责统一的。同时,市场经济要求政府的角色从对资源配置大包大揽转变到着眼于弥补市场缺陷上来。政府不应过度地干预微观利益,因为这是市场机制自身能解决好的问题;而应着眼于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作用发挥得不够好的领域——社会公共领域。公共财政要求首先在市场经济下公共需要的基础上界定政府职能范围,再根据这个范围进一步确定财政支出需要,最后,根据支出需要合理安排财政收入。可见,公共财政实质上是用全社会纳税人的钱为社会服务,即税收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非政府自身的需要;同时政府作为用税人,其开支取之于民,而非政府创造的自有财富,那是人们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而支付的价格费用。
  纳税人,作为政府支出的目的和收入的来源,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理所当然拥有依法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及其征税机关做出或抑制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合法的政治、经济利益。纳税人作为公民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理应享有如下权利:
  1、 税收立法方面,参与税收立法的权利。
  在民主政体国家,税法由立法机关制订并颁行,在立法过程中,纳税人应当能够参与税收立法讨论,公开发表看法。这是法治国家主权在民的必然要求,同时,纳税人参与立法的讨论也是最为有效的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宣传途径。
  2、 税收征纳方面,具体可以分为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
  税收实体性权利是静态意义上的权利,是纳税人享有法律保护的获得某种实体利益的资格,即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不被非法征收,如税收申请减免权和最低生活费等非课税的权利。基于应能负担原则,为保障公民个人生存权,纳税人应就个人的负税能力大小来承担纳税义务,税收的课征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各项基本生存权,最大限度地保证纳税人维持健康、文明生活的最低生活费用,否则,超出纳税人负税能力的苛捐杂税,必然使纳税人与国家处于对立的位置。税收程序性权利是纳税人享有的动态意义上、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保证程序公正,有效制约税权滥用,保证纳税人参与程序的实现,主要由平等对待权、程序拒绝权、救济权组成、获取帮助和服务权等构成。
  3、 在税款使用方面,监督税金“合宪”使用的权利。
  纳税人有权监督国家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目的和程序使用税金,而且对国家或地方政府违宪、违法的税金支出行为有权提出诉讼。
  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正在进行,本文对纳税人及其权利的内涵作了新的解读,以期对税制改革过程中重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并为推动我国尚处于初步觉醒阶段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事业作一些有益的建设性工作。相信随着人们对纳税人权利及税法本质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研究定会取得更多和更完备的成果,纳税人权利保护实践的良好结果定将出现在我们的面前,税法也将成为真正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权利之法。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2、2003、2004年版。
  2、陈少英著,《中国税法问题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
  3、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中国: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4、李炜光,《还利于民,还税权于民》,《南风窗》,2008年第7期。

许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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