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需提供的材料:
(一)拟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二)拟建机构或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
(五)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拟建机构或设施的意见及与建设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如涉及保护区社区的,还应有与社区签署的补偿、安置等协议,以及协议公证书;
(六)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
(七)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并附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意见。
(八)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并听取相关利益群体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责任部门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