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
⒊《农业部关于从境外引进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科[1996]13号)
⒋《关于从境外引进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农渔科函[1996]246号)
⒌《关于从境外引进部分水产性苗种有关规定的通知》(农渔科函[1997]29号)
⒍《关于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的通知》(农渔科函 [1998]145号)
⒎《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引进水产苗(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1]101号)
办理条件
一、项目类型:初审
审批内容:1.进口水产苗种范围、规格和数量
2.申请人基本情况
3.手续是否完备
二、需提供的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口目的和用途,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原产地生态环境、引进地疫病情况、申请人技术力量和隔离场所情况等)
②《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
③进口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
④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⒈受理。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⒉专家评估。江西省水产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审核合格的,报厅长审查后报农业部审批。
办理时限 20日(专家评估时间不超过90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 省农业厅
办事地点 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