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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戴少华律师
基本案情:201275日,徐XX因缴纳定金需要向何XX借款5万元,出具借条一张,同时写明若2012725日不能与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中标的“四环路”建设工程达成正式协议,徐XX2012728日前把所借的5万元归还给何XX,否则承担何XX的一切经济损失。后来徐XX没有和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正式协议,依照借条约定徐XX应当返还借款,但何XX多次催要,徐XX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何XX无法,故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代理观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徐XX应当返还何XX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何XX的诉讼费、律师费。
判决结果:2013弋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代理人的全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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