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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戴少华律师
基本案情:XX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1213日向陶XX借款5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还款日期为2012213日,口头约定月息2分,如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卞XX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但2012213日卞XX并未向陶XX归还借款,陶XX多次催要,卞XX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且至今未归还借款。陶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
代理观点:1)、借款发生在卞XX与高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高XX有共同偿还义务;2)、因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故本案陶XX委托律师的费用应由卞XX与高XX承担。
判决结果:2014镜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卞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陶XX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驳回了陶XX对高XX之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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