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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31万给女友买豪车 分手后欲索回败诉
发布日期:2014-09-10    作者:刘德斌律师
 热恋期间男方给女友买了一辆车,两人分道扬镳后,这车该归谁?日前,市一中院给出了明确的说法:既然车的所有人是女方,车就属于女方。恋爱期间,花钱买女友欢心,属于无偿赠与,所以女方没有还车、还钱的义务。
  法院介绍,2011年年初,小李邂逅了在酒店工作的小艳,两人一见钟情。20118月,小李为了讨得小艳的欢心,花31万元买了一辆丰田轿车,登记在小艳的名下。
  去年3月,两人关系闹僵。由于小李在用这辆车,去年4月,小艳告到九龙坡区法院,要求小李返还车辆。去年7月,法院判决小李还车。
  至此,两人关系彻底拉爆,从此分道扬镳。去年7月,小李又起诉到沙坪坝区法院,称小艳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车款31万元。
  法院开庭时,小李称自己之所以将车登记在小艳名下,是因为买车需要贷款,而银行要求买车人必须在重庆有产权房。自己在重庆没有产权房,需要借用小艳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以才将车的所有权登记在小艳的名下。但小艳认为,这车就是赠与自己的,并非是借名办按揭。
  沙坪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自愿将车登记在小艳名下,买车时两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不能排除小李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小李不能证明小艳是不当得利。
  去年9月,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小李上诉,日前市一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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