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强扭的瓜不甜。江苏省滨海县一男子为了挽回其和前女友的“爱情”,竟铤而走险,无视国法人情,到前女友家抢人,并强行与前女友发生性关系。5月4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善林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善林,男,1964年8月出生,江苏省滨海县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8月25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7年8月,被告人张善林在江苏省无锡市与家住河南省固始县往流镇的女青年丽丽(化名)相识,后二人在被告人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丁卯镇的租房内同居生活。因发生争执,2008年4月,丽丽返回父母家中。
同年4月20日晚22时,被告人张善林带领潘某等五人开车来到丽丽父母家中,欲接丽丽去镇江市,遭到丽丽及其父母反对。被告人便踹门入室,对丽丽及其父母进行殴打;并强行将丽丽抬上车,带至江苏省镇江市丁卯镇大姚湾村被告人的租住房处。
在租住房内,被告人张善林强行与丽丽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拿出手机让丽丽给家人打电话“报平安”。丽丽趁机打电话让家人报警。被告人得知丽丽报警后,便对其进行殴打。
次日上午,丽丽趁被告人外出之际逃跑,并向镇江警方报案。
案发后,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丽丽及其父母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善林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法院遂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