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0年后分手房子归谁?
【案情介绍】
关某(男方)同杨某(女方)于1996年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同居。2006年7月,两人考虑到将来结婚需要房子,便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上是女方的名字。如今两人分手了,但双方都称该套房屋是自己独自购买,男方一怒之下便将女方告上了法庭。
男方认为:独自买房为负责只写女方名字 。男方辨称:两人从1996年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女方一直没有正式工作。2006年7月,两人商量以后结婚需要住房,且自己的收入比较稳定,便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 “她要求房产要登记在她名下,为了对她负责,同时也让她有安全感,我答应了她的要求。”据男方称,在买房时不仅以杨某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首付款,同时还将房屋产权办在了杨某名下。关某称杨某自始至终都没有承担购买该房屋的任何费用。
女方认为:存款自购分手后要求男方搬出 。对此,女方也感到相当委屈,她称自己一直有工作和收入,双方在经济上一直是独立的。她拿出自己的存款并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该房,同时一直自行支付月供款,由于她在外地工作,才把钱给关某,并让他代存按揭款项。现在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她便提出让关某搬出,但关某迟迟不愿搬,无奈她偷偷更换了门锁。
【律师点评】
本案中,该房屋的产权应当属于女方所有。《物权法》是以登记制度来确定产权归属,“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根据这一规定,在该起案件中,房产证登记的是女方的名字,那么女方就应当是这套房屋合法的、理所当然的产权人。
《物权法》实施之前不一定这样判,按照我国法院的实际审判实践,以及法官的法律意识和习惯做法,如果法院最后查明房子的确是男方出钱购买的,法官可能基于事实因素的考虑,认定男方为房屋的实质产权人之一,成为这套登记为“杨某”的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物权法》实施以后男方就没有这么好运气了,假定男方有证据证明是自己出钱购买了这套房屋,或者是与杨某共同购买了房屋,但因为该房屋登记产权人是杨某,男方的出资购买行为可能会被认定是赠予行为,即将房款赠送给了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