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绝分手用杀猪刀砍女友数刀获刑
女友提分手,男子求和遭拒绝,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日男子随身携带一把杀猪刀和一把水果刀在街上找到女友,便抽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对女友进行伤害,女子当场躺在血泊中,经医院抢救才幸免遇难,但头脸被砍中数刀,容颜尽毁。2013年7月22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XX因与被害人杨XX恋爱后分手,便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被害人杨XX。2013年2月8,被告人陈XX估计被害人杨XX会到隆或街上购置年货,便随身携带一把杀猪刀和一把水果刀在隆或乡街上寻找杨XX,11时许,被告人陈XX在本县隆或乡信用社门口遇到杨XX,便抽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对被害人杨XX实施伤害,造成被害人杨XX右顶骨骨折、左肱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多处刀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XX家属代为支付被害人的医药费。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XX与被害人杨XX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其他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0
411.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召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陈召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召文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