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摄影——谨防玫瑰陷阱(下)
四、著作权PK肖像权
2012年5月,平面模特向楠及其男友欲拍摄婚纱照,影楼见二人形象气质俱佳,于是提出免费为二人拍照,并为二人制作一套20张8X12寸彩色影集、24寸彩色照片一张,影楼要求二人同意将其照片免费陈列于影楼橱窗中展示作为影楼无偿拍摄的对价。双方达成了一致,并签订了协议。但事后向楠发现,影楼在向楠及其男友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分别于2012年8月21日、8月22日在《信报》刊登的该影楼宣传广告中使用了二人的婚纱照。向楠及其男友认为,影楼的行为侵犯了二人的肖像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影楼停止侵害,以登报道歉的方式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法院认为,原、被告虽达成拍照样片协议,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照片刊登在《信报》上,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为因被告的行为未对原告的形象有侮辱、丑化、损害人格尊严的情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数额过高,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三千元。
法官析法: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能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权。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或存在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如,基于新闻报道目的的使用),著作权人使用以自然人肖像为拍摄对象的作品时,需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影楼运用造型艺术手段将顾客的肖像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后,该肖像虽与顾客相脱离,但肖像权人对肖像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收益、转让的范围等依然具有专有的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本案中,向楠及其男友对其肖像享有肖像权,虽然二原告同意在影楼橱窗展示其照片,但二原告并未明确授权影楼对其照片进行其他方式的商业性使用。影楼在未经二原告允许的情况下,将载有二原告肖像的照片用于其他商业用途,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
需要提醒顾客的是,影楼为顾客拍照后,一般会向顾客提交照片以及相册等附属产品,此时,顾客仅仅得到了照片及其附属产品的物权。顾客可以把照片留作私人欣赏或展览,但倘若顾客欲将照片用于广告等商业用途,则需要征得摄影师或影楼的同意,为摄影师署名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否则须承担侵权责任。
五、裸体婚纱摄影,三思而慎行!
在舞蹈演员丽丽看来,裸体婚纱照不但可打破传统婚纱照一成不变的乏味感,增进另类、时尚的新鲜元素,还可以记录她宝贵的青春时光,于是有了拍摄裸体婚纱的想法。但丽丽的未婚夫认为,目前我国拍摄裸体婚纱程序无章可循,担心照片会被他人恶意泄露,坚持拍摄传统婚纱摄影。
法官析法:近年来,裸体婚纱摄影作为一种全新的婚纱摄影形式逐渐受到了一些思想前卫的年轻人的追捧。裸体婚纱摄影超脱了世俗的审美观,是现代人对美的一种追求和人性化的体现。私法领域强调意思自治,法不禁止即为允许。只要拍摄活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社会应当给予尊重,但其中暗藏的照片泄露,隐私权遭受侵犯的法律风险不可忽视。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意识越来越觉醒,公民要求保护自己隐私的呼声日益高涨。
我国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保护对象,但法律规定在更多的时候不是在事前对隐私权实行有效的保护,而是在隐私权遭受侵犯后发挥事后救济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裸体婚纱摄影这一新兴事物尚未出台明确的监管规范,在拍摄过程中,有关“尺度”全由顾客和摄影师协调掌握。法官提醒有意拍摄裸体婚纱摄影的新人,务必事先对影楼及其摄影师进行充分了解,勿被部分影楼的所谓的低价优惠活动所迷惑。建议顾客选择声誉好的大型影楼,在拍照前应同影楼以及摄影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隐私权的保护方法以及违约后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