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摄影——谨防玫瑰陷阱(中)
二、是爱情见证,还是健康杀手?
刘先生与妻子到某影楼拍摄婚纱照,预订了一套价值3180元的套系,包含30寸加框婚纱照、24寸加框婚纱照和10寸水晶婚纱照各一幅。刘先生将婚纱照取回后,放置卧室中,感觉有强烈的异味。几日后,刘先生委托某检测中心对婚纱照的臭气浓度及甲醛浓度进行检测,该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认为:“样品相片对应臭气浓度为强烈感觉臭,臭气强度属于4级;样品内有一定量的甲醛释放。”刘先生认为,影楼提供不合格的产品,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影楼退还其支付的婚纱照拍摄费3180元及检测费4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影楼同意对婚纱照予以重做,检测费双方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为刘先生重新制作三十寸加框婚纱照一幅、二十四寸加框婚纱照一幅和十寸水晶制作婚纱照一幅,并给付原告百分之五十的检测费二千元,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其缺乏法律依据,遂不予支持。
法官析法:在债务人不当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同时侵害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侵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发生违约责任,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发生侵权责任,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122 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婚纱照存在质量缺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倘若原告的人身或财产因影楼的不当履行行为而受到损害,原告可以在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二者中择一行使
三、谁的底片,谁作主?
李先生和妻子于2011年1月结婚,婚后,二人在某婚纱影楼补拍了婚纱照。在影楼工作人员的推荐下,李先生夫妇选择了一款2000元的婚纱照套系。影楼的工作人员介绍,这一套系包含三本相册,每本相册含19张照片。拍摄完成后李先生夫妇来影楼选片,夫妇俩看到二人的婚纱照,不禁眼前一亮,十分满意。工作人员告诉李先生,为了给顾客提供更多的选择,影楼特地多拍摄了一些照片,依据事先的约定,夫妇二人只能挑选19张照片。倘若夫妇二人想要其余的底片,则需要以每张80元的价格购买。无奈之下,二人额外支付了6400元,购买了其余80张底片。
法官析法:有些顾客常陷入这样的疑惑:顾客同影楼签订了服务合同,且已经依据合同向影楼交付了价金。影楼为顾客提供有偿的摄影服务,摄影师或影楼为什么还会享有著作权?顾客凭什么还要对自己的照片底片进行二次付费?依据著作权法理论,只要是独立完成的作品便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摄影师按下快门并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拍摄对象的客观形象,由此产生艺术作品,这个过程凝聚了摄影师的创造性劳动,摄影师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摄影师能否享有著作权仅仅取决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与摄影活动是否属于营利行为无关。基于顾客和影楼之间的服务合同,摄影师以顾客为对象创作的摄影作品属于委托作品。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上是由委托合同约定的,但是由于我国摄影师和顾客签订著作权合同的意识以及对法律的理解适用能力较弱,一般情况下,双方签定的合同只涉及摄影服务的具体内容,几乎不对著作权的归属作专门的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属于受委托创作摄影作品的摄影师,虽然底片上载有顾客的肖像,顾客欲取得底片,依然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法官提醒顾客,在交付订金(定金)之前,应该先与影楼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底片归属于顾客所有。此种情况下,倘若影楼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无偿交付底片,顾客便可要求影楼承担违约责任。